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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谭静坠亡案一审宣判 4韩国人判赔12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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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弹 发表于 2009-11-21 00: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审判决:
谭静本人负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确定四被告对谭静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中金润庆在此范围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李尚明、金铉澈、赵龙铉在此范围内各自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四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谭母未能举证证明其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判决驳回了其主张被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关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0元。按照法院判决,四被告合计应赔偿人民币126655.2元。收到判决书后,原告代理律师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但目前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判决三大理由
一、当晚,5人饮酒与金润庆话别,四被告在谭静出现醉酒状态时,本应主动劝阻乃至制止谭静继续饮酒,但金润庆反而又邀谭静及其他三被告一起离开酒吧到其住处继续饮酒,导致谭静醉酒状态加重。
此时,金润庆作为四被告中唯一的女性,本应将谭静留宿在自己的住处或者安全护送其回家,但却草率地将醉酒的谭静交给三名男被告,实属不当。
二、3名男被告既然接受了金润庆的委托,理应想办法将谭静安全护送回家。因为从电梯间的监控录像可知,当时谭静尚未完全醉倒而失去意识,三被告有可能可以询问到谭静的住处。
尤其是当谭静进入卫生间较长时间未出来时,三被告如果细心观察和留意,可能可以避免谭静坠楼的后果发生。虽然无证据证明谭静坠楼与其醉酒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与三名男被告没有尽到妥善的照顾义务有一定的关联性。
四被告与谭静喝酒喝醉的先前行为,产生了照顾和负责谭静安全的善良管理责任。
三、当然,谭静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谭静的坠楼死亡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四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谭母诉称,4名被告对谭静负有提醒饮酒适量的义务。但金润庆仍购买大量各种酒水给谭静饮用,其他被告也没有提醒谭静饮酒应适量,对于谭静醉酒有一定过错。在谭静已经醉酒,控制力、判断力和辨别能力严重降低的情况下,四被告又在金润庆的住所让谭静继续饮酒,导致其醉酒状态加重,过错更为明显。
谭静醉酒之后,四被告对谭静有妥善看护及照顾的义务,但金润庆将谭静交给谭静不熟悉的3名男性被告,任由3名男被告将谭静带往李尚明的住处,而3名男被告将谭静放置在卫生间长时间不管不问,致使谭静从卫生间坠落身亡。谭母认为,4被告对谭静坠楼身亡负有过错,要求4名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被告:出于安全考虑将谭静带到东风广场
四韩国被告认为,当晚他们与谭静以及其他一些朋友相约到酒吧喝酒,是为金润庆离开中国回国结婚话别。在饮酒过程中,他们没有对谭静劝酒,也没有逼酒、赌酒等或其他侵权行为,而谭静并非直接死于饮酒过量。
被告称,金润庆交代3个男被告帮谭静叫车回家。但谭静当时无法说清住处,出于安全考虑只得将谭静带到了住得最近的李尚明租住的东风广场住处。李尚明为谭静安排了休息的房间,谭静休息时去卫生间。当谭静在卫生间讲话、打电话时,3被告曾敲门询问,开卫生间门后发现谭静失踪还四处寻找并报警。被告方认为已尽到看护和照顾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无法预见谭静会发生从卫生间坠楼身亡的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警方勘查称死者死亡前与室内人员无打斗痕迹,已经排除他杀可能性,初步认定系自行坠亡。
事后,谭静母亲在广州起诉了多起案件,被告包括四名韩国人、广州境内某报、某网以及用谭静照片做广告的某美容医院。目前,告美容医院一案已调解结案,广州境内某报则被判向谭母赔礼道歉,告四名韩国人一案也于昨日宣判,而告广州某网站的案件则仍未宣判。
经公安法医鉴定,谭静系因高坠致死亡,并且血液化验结果显示谭静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正常人达到醉酒状态标准的三倍。
根据谭母的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了东风广场的监控录像,录像画面显示谭静和三名男被告一起进入大堂等电梯,谭静在电梯门口步履不稳,进入电梯后,谭静先后靠在其中两被告身上。
约半小时后,金铉澈乘电梯下楼,走出大堂外,一会儿又走进大堂乘电梯上楼,并在电梯里面打手机,之后用双手打向电梯的面板,用头撞向电梯门,显垂头丧气的表情。 (练情情 越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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