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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电脑,你来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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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包 发表于 2009-11-23 09: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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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g* M- a8 `0 W' \$ T- H  今年9月开学以来,顺德北滘镇教育组斥资30多万在全镇20所公立学校1300多台教师办公电脑均安装了上网监控软件。教师上班时间利用办公电脑炒股、玩游戏、聊QQ,均会被监控中心记录,作为违规行为的凭证。镇教育组称此举只为督促教师专心工作。教师担心个人隐私被侵犯。有律师a>表示,此举属正常的系统内部管理行为。有人明知故犯地利用办公电脑做工作之外的事情,就等于电脑使用者已默许被管理者知晓自己的所作所为,侵害隐私之说无从谈起。(佛山日报2009年11月19日A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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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m  P8 G  j' V4 Z  读取取这样的新闻,让人先是无话可说,后是痛从心底生,再是悲哀不已。无话可说是因为法律遭践踏;痛是为北滘1300多名公办教师的宪法权利受侵犯;悲的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被以管理为名遇到了粗暴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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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学界通说,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隐私权的一种,属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范畴,主要是指公民通过信件、电报、电话、邮件、包裹、数据电文等形式表达意愿的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任何个人或组织非依法律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任何非法扣押、审查、监视、窃听、出版私人通信的行为,都是对通信自由的侵犯;二是只有依据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干预个人的通信自由除通信内容有保持秘密不为人知的自由外,通信对象、通信时间、通信方式均在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所保障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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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网络通信如发送接收邮件(包括QQ、MSN等快捷联系工具)的信息接收、发送时间以及内容等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a>》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由此可见,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2004年4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函复湖南省人大,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不得调查公民的通信资料(如手机通话记录、短信息等。因为移动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通话规律等大量个人隐私和秘密,是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我们发现,顺德北滘镇教育组比人民法院权力还大,权力可等同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其治下的教师不知是否应称为犯罪嫌疑人?至于说限定在上班时间,这当然是君子的一厢情愿,你作为一名普通教师怎么有办法监督教育组甚至校长的一时之好?因为权力在人家手里,当然由他说了算,无论是上班时间还是下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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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强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不容侵犯如今已成为维系一个健康而稳定的社会所必需的制度保障。这在电脑进一步普及化、拥有3亿多网民的中国,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其意义不止于顺德北滘镇教育组,因为全国各个机关、企事业单位都正在想办法管理网络环境下的职员和下属。此风一开,不敢设想,因为在层层都处于“纪委”监督的环境下,你还有何网络自由和隐私可言?更不用说网络监督之类的表达自由了,估计你说一句校长大人的坏话明天你就光荣下岗了,证据当然是你自己上门送给人家的。, {  \# w( f  w3 [5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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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能不承认,顺德北滘镇教育组开了个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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