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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刹海房管所贪污窝案宣判 所长贪巨款豪赌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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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喊包 发表于 2009-11-24 15: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贪污巨款赴澳门豪赌,什刹海房管所原所长张吉春已被判刑。昨日(22日)记者从多名辩护律师处获悉,张吉春原来的4名下属也因贪污等罪分别获刑。
辩称私分“创收款”非贪污
据指控,什刹海房管所原副所长王振池于2005年至200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本单位开发组负责人刘玉鸿给予的贿赂款达20余万元。王振池还于2006年8月间,伙同张吉春、刘玉鸿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将该所的拆迁补偿款50余万元私分,王振池分得赃款14万元。
庭审中,王振池供述,2005年至2006年间,北二环路沿线城中村绿化整治拆迁工程开始,涉及德胜胡同甲8号一处建筑。该房原为临时建筑,张某取得该处房屋后,将其交给什刹海房管所使用。拆迁工作开始后,张吉春和张某商定编造租凭协议骗取该处拆迁费,由什刹海房管所和张某平分。随后,在张吉春授意下,房管所开发组编造了四份租赁协议,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共计300余万元。同年8、9月间,在张吉春的办公室内,张吉春、刘玉鸿和房管所财务主管博某伙分该笔“创收奖金”共计50余万元。
王振池为自己辩护称,单位开发组已实行经济承包,自己系主管副所长,开发组负责人刘玉鸿在完成业绩后,向自己支付的是奖金,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次,因德胜胡同甲8号的房屋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系本单位的创收,自己从中领取奖金的行为不是贪污。但该辩护词未获法院支持。
  侵吞公款以假发票入账
法院还查明,财务主管博某和出纳陈某侵吞公款9150元,用于购买三台“尼康”相机,后将一张购买“办公用品”的假发票记入单位账目。2005年12月间,两人以同样手段,侵吞公款17035元。
法院认为,王振池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决有期徒刑12年;刘玉鸿和博某、陈某,分别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缓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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