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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10年争公厕”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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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dewingfeng 发表于 2009-11-24 15: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4年,锦州市下辖的黑山县综合市场改造门市楼,售后剩余公共厕所一处,当时亲如姐妹的邱艳、庞丽看到了商机,决定购买。邱艳出资8万元,庞丽出资1.5万元,共计9.5万元,剩下的欠款4.5万元在交款当日以庞丽名义给工商部门出具了欠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邱艳与庞丽取得了公共厕所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后,开始合伙经营,除日常费用和归还欠款外,盈利部分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直到1998年把所欠的4.5万元还清。不过因改造后的黑山县综合市场日益红火,客流量增大,公厕也跟着赚钱,邱艳和庞丽都不再甘心合伙经营。1999年邱艳率先起诉,争夺厕所产权。随后庞丽提起反诉。
1999年,黑山县法院裁定:解除邱艳与庞丽的合伙关系,厕所按投资份额共有,即邱艳投资10.25万元;庞丽投资3.75万元。一审宣判后,两人均提出上诉。此后,经过两次上诉、发回重审后,2003年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然而,对于这个结果,邱艳依然不满,并再次向辽宁高院提出申请再审。2007年,辽宁高院审理此案,维持锦州中院于2006年末做出的判决。邱艳依然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于2008年11月指令辽宁高院再审。
辽宁高院再次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伙之前,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合伙经营的财产即公共厕所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综合实际情况看,对于双方当事人合伙购买的公共厕所应认定为按份共有。对于具体所占份额问题,双方原出资比例为8:1.5,经营期间的欠款4.5万元,虽系以庞丽名义打的欠条,实际上是双方为合伙经营公共厕所所欠的共同债务,且这笔债务已经用共同经营期间的收益偿还,故维持2003年锦州中院的判决,并撤销其余所有判决。至此,这起打了整整10年的“厕所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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