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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质灾害防治将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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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恒 发表于 2009-11-28 11: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破坏的地质灾害令人心悸。数据显示,浙江省80%以上的地质灾害是由工程建设造成的,由于责任事后认定以及地质灾害发生的复杂性导致相关责任人不能及时认定,延误地质灾害治理。
将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新建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属于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将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租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前委托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从源头上落实防治责任,减少人为致灾。
此外,浙江省出台的法规还规定,省政府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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