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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严禁分包商将建设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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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莎jnv 发表于 2009-11-29 17: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省外承包商来浙江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要在承接业务后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具有总包资格的承包商可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业主认可。总包商对业主负责,分包商对总包商负责。总包商和分包商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商不得将建设工程再分包。
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除对承包商依法进行处罚外,对起主要作用或作为直接责任人的项目负责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注册机关责令其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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