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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首例网络诽谤案一审宣判 判处被告人1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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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雨燕8秒41 发表于 2009-12-1 18:4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韩兴昌原是西安鑫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鑫龙公司)总经理。2007年10月30日,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万邦公司)与鑫龙公司签订了万邦时代广场主力商场的内装修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争执过程中鑫龙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受伤。 
2008年5月17日和19日,韩兴昌指使马某组织多人,打出含有万邦公司打伤施工人员等不实内容的横幅,先后围堵万邦公司、汉中市政府大门。2008年5月27日,韩兴昌再次指使马某纠集多人,把写有万邦公司董事长杨海明殴打民工等内容的横幅摆放到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楼门前。 
在此期间,韩兴昌还捏造事实编写了一篇关于杨海明纠集黑恶势力将急着返乡抗震救灾,上门讨要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人员打成重伤的文章,并将本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的照片附上,对其面部进行处理冒充施工人员,后安排员工上传至互联网,给杨海明及其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法院认为,在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被告人韩兴昌因合同纠纷引发不满,以蓄意诋毁被害人杨海明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的方法,组织、策划、指使、安排员工打出虚构内容的横幅,围堵万邦公司和汉中市市政府,扰乱了交通秩序和政府的办公秩序。其同时利用互联网发帖的方式捏造事实对被害人杨海明进行诽谤,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倪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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