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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律师表示:海口市工商局涉嫌4处违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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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zai 发表于 2009-12-4 17: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是抽样程序不规范。依照相关法规,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中,监测抽样应由工商机关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工商执法人员共同参与,并制作监督检验记录。抽样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工商执法人员和被检单位三方确认。而海口市工商局对农夫山泉产品的初检抽样仅由工商执法人员单方面完成,没有委托检验机构现场依法抽样,抽样亦未经三方会签确认。因此,抽样行为不符相关制度的规定,无法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是检测结果未告知生产者。11月初,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分别对农夫山泉30%农夫果园和水溶C100西柚汁出具了总砷超标的检验报告,至今农夫山泉没有收到任何有关这次检验的正式书面报告或通知。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食品生产者。
三是剥夺被检单位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自行复检。相关法规规定,当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申请复检,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而海口市工商局对农夫山泉申请复查的要求置之不理,并认为只能在市场上重新抽样送检。11月27日,海口市工商局连夜将抽检产品备份送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自行复检。这些做法没有履行作为一个执法机关应遵守的法律规程,同时再次剥夺了农夫山泉的告知权和复检权,也损害了检测机构的公信力。四是信息公布违法。海口市工商局在没有知会企业的情况下,于11月24日直接向当地有影响力的媒体发布了被检产品总砷超标的消息,这一新闻迅速蔓延扩大。而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等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由此可见,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应该属省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海口市工商局属于越级、越权公布信息,而且其所公布的检验结果也非最终检验结果。
叶志坚说,法律程序公正是法律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农夫山泉等到的是一个正确的结果,但却不是一个合法的结果。”早在12月2日,农夫山泉就发布声明称,由于复检程序不符合法律规范,公司不认同海口市工商局复检合格的结果。
海口市工商局副局长王建禄2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工商局的主要失误是没有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厂家。海口市工商局市场科负责人表示,该局关于消费警示信息的发布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新消息:工商总局:高度重视“农夫山泉、统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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