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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受聘医院是一种权力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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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康乃馨 发表于 2008-1-30 01: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10日,武夷山市医疗卫生系统所属的市立医院、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等14家医院,聘请了武夷山市公安局14位民警担任综治副院长。警方表示,除了常规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盗窃等职责,民警进驻医院的另一个主要职能就是解决医疗纠纷,防止“医闹”扰乱医疗秩序。(《东南快报》4月12日)! T) ?1 i: W2 b, y'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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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夷山警方此举,看似一种警务创新,实是违法之举。《国家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赢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赢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2条第10款也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且不论武夷山警方此举背后有无利益驱动因素,单就民警受聘任职而言,已属明显违法。而且,该违法已不单是某些民警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级公安机关的组织行为,其性质更严重、影响更坏。2 c8 z4 V. ]2 c/ @. h+ P; ]

" T( R8 \) L: `* u' Q* d( K$ I* s( ]  人民警察的基本职责是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法治之要求,警察权的行使必须恪守法律规定的界线,越权即为违法。而武夷山警方却表示,受聘民警除常规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盗窃等职责外,另一个主要职能是解决医疗纠纷。众所周知,医疗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其解决途径包括:双方协商解决、由卫生行政部门帮助调解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等。很显然,警方介入医疗纠纷处理,是一种职责错位,属越权执法。  ^" Y) O! @* l- m% c

* d/ t7 X& h0 R# I8 g7 `: v, d3 a  那么,警方受聘医院,是否会有利于维护医院治安秩序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首先,对警方而言,维护医院等社会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乃其法定职责,受聘之举纯属多余。其次,此举恰恰会干扰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因为,公正的前提是中立,如今民警成了医院的人,再去处理与医院有关的案件,岂不是让自己担任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违背了起码的程序公正原则?再退一步说,即使民警能做到执法如山、不偏不倚,但又如何能让对方当事人信服?因而,此举实际上是陷公安机关于不义地位,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带来更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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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医闹”问题,也需具体分析。对一些受人雇佣、专门在医院闹事的不法人员,警方有义务打击取缔,以维护医院的治安秩序。但多数情况下,“医闹”仍是医疗纠纷的一种外在表现,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时是由医院方面的乱收费、服务差等问题造成的。因而,对于向医院反映合理诉求、并未损及公共秩序的“医闹”,警方应谨慎介入,更不能动辄采取抓人、取缔等严厉手段。这样,不仅不利于矛盾解决,而且会使已经相当紧张的医患关系火上浇油,更会损害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人民”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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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权是一种公共权力,只能服务于公共目的,用以维护公共利益。而且,其行使往往事关人民的安全与自由,因而必须严守法治,谦抑而克制。武夷山警方的荒唐之举,显然背离了这一要求,暴露出我国警察权行使中的某种恣意化倾向。警示这一点,也许比单单纠正武夷山警方的错误行为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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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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