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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的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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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康乃馨 发表于 2008-1-30 01: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有消息称,福建省武夷山市医疗卫生系统所属的14家医院,聘请了武夷山市公安局14位民警担任综治副院长,防止“职业医闹”及处理解决医院的安全保卫工作。而且还说,被聘请担任医院综治副院长的14名民警将完全融入所聘医院,负责抓好医院治安安全基础工作,应对突发性事件,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警方表示,除了常规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盗窃等职责,民警进驻医院的另一个主要职能就是解决医疗纠纷,防止“医闹”扰乱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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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w7 d$ D" a" P. t" [  从表面上看,此举真是大快人心,既维护了医院的治安秩序,又能防止“医闹”扰乱医疗秩序,保护了患者和院方的利益。但事情往往并非表面这么简单,某行为是否合理、合法需要我们从更深层面上来考虑。警察聘为医院副院长在医院从事工作,笔者认为该举措恐怕有违法之嫌。有人会认为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医院也是社会的一部分,警察派驻医院也属正常。因为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医院是国家的,人民警察维护医院治安秩序,就是在维护社会治安,这又有什么不可的呢?- n' m. b7 ^/ w2 F5 }

5 [' q2 i( V. \9 V  从法理上讲,警察依照法律执行公务,行使的是公权力。在法治国度里,国家的公权力源于公民个人权利的让渡,这就要求政府在代表广大民众行使国家权力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履行职责。对于公权力,“法不授权不得行”,这意味着法无明文规定的国家权力不得行使,否则便构成越权或失权。9 ?3 |8 A: u% k9 S9 D) N9 j

5 b* o& D! B% O9 p  公权力存在的基础在于为公共利益服务,解决医院的治安问题属于维护公共利益不错,但公共利益需要保护的地方却远不止医院一家,谁都没有权力把人民赋予国家的公权力拿归自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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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e6 G( Z. R* b  为了讲明白,我们做一个简单的计算:由于公权力的量是一定的,因此在分配时公权力时,需要公平、公正,如果有的地方多分,就有地方少分,恐怕上过小学一年级的人就可以得出这个简单结果。因此,当目前我国还不富裕的警察力量多于平均值地分配到医院时,那么其他场所就会分配较少。医院凭什么就能要求多配置警力,要求“重点照顾”,其他场所社会治安的维护谁来保障,恐怕比医院更需要加强保护的地方还是不少吧。国有医院可以聘请民警维护治安,那么私立医院呢?其他单位呢?$ a) m- B8 t, X4 E" Y2 s! T

2 H7 y( s2 d6 j/ M2 D3 M8 r  假如民警到医院维持社会治安不存在经济上的利益,也许还不会引起普通老百姓的顾虑。但要说医院和当地公安机关之间没有任何经济上的瓜葛,警察维护医院治安完全是出于义务,那真是“打死也不会相信”。: c. p7 p% n6 @" {9 U  ]+ `

' u, S: f7 j: @  为了防止“医闹”扰乱医疗秩序,医院完全可以雇佣保安人员;解决医疗纠纷那是双方当事人诉求人民法院去解决的,人民警察介入也不是太合适吧。多雇佣保安人员虽然也能解决“医闹”问题,但医院更明白,警察的背后是国家强制力,这种国家强制力的威慑作用那可是保安不能比的。花少钱又能办大事,这笔账对于精于赚钱的医院来说,太容易算透了,公安机关也不会白白出力,业余搞点“创收”看起来也无不可,还顺带解决几个“副院长”级别问题,这倒真是一笔双方都划得来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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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0 A5 l/ d7 }" U8 g- f5 m  医院“租借”警察,其实与境外一些娱乐场所租用黑社会成员“看场子”不无类似,利用黑社会的保护,娱乐场所就可平安无事地经营。然而从职业道德层面上讲,医院“租用”警察,还不如娱乐场所租用黑社会成员更符合职业道德要求。黑社会成员一般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拿的只是一份酬劳,还比较讲求“职业道德”;而民警就不同了,除了拿医院“好处”外,还有国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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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会说,公立医院是国家的,派驻公安民警至于这么大惊小怪么,但地球人有谁不知道,医院实际上就是个商业机构,而且还是个暴利的商业机构呢?既然医院可以“租用”民警,那房屋开发商也可以在这方面多动动脑子,这样一来,“钉子户”的问题也就好解决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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