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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既不是摩托车也不是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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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ley 发表于 2009-12-6 16: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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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J7 o7 Y6 @+ a! f  电摩国标起草者之一、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摩托车分标委会秘书长缪文泉同志最近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并入电动轻便摩托车的舆论进行了明确否认。,他介绍:“超标电动自行车即使重量、速度两项指标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标准,即重量超过40公斤、速度超过20公里,也不能并入电动轻便摩托车范畴。”其原因主要是:“不管是电动摩托车,还是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系统、制动系统,乃至于车灯,都有一套具体的技术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这些标准,所以不能算为电动摩托车”。, @# t. _0 c0 @0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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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X1 g( m  P  Q6 I  虽然不能作为电动摩托车,但缪文泉坦言,“《道交法》有规定,非机动车时速不能超过20公里,目前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都已超标,所以,也不是自行车”,他说,目前路面上、市场中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精确定义应为“不合格的机动车”。但是,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应作为机动车管理,骑车人是否需要考驾照、买交强险a>,他认为有待于国家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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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完以上新闻,笔者一方面感谢他澄清了超标电动自行车将并入轻摩的不当言论,另一方面又为他甩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是自行车,是机动车,只是不合格而已”的言论大跌眼镜。笔者发现,缪同志虽然表面有意平息电动车纳入轻摩管理的舆论哗然,其实质仍然与电动车并入轻摩管理的舆论制造者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和宣传动机,即怠于约束电动车超标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以听任的态度使不合法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以合法的身份进入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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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  a% p" s$ R/ A: N4 A- B  笔者分析其内在动机不是正大光明的,是站在政府不作为可以不被追究,公众对自行车的安全要求的被侵犯可以法规标准的定性来化解、弥灭。试从以下几方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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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T4 d% m/ S% T( [  一、电动车超标是政府放纵的结果。缪同志介绍:“《道交法》有规定,非机动车时速不能超过20公里,目前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都已超标,所以,也不是自行车。”即,标准制定者知道,政府也不可能不知道《道交法》“非机动车时速不能超过20公里”的规定,但他们同时也都知道“目前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都已超标”的现实。电动自行车超标的生产及投入使用的数量不是一天突冒出来的,政府明知超标而不治理,这说明政府有意不作为,他们明知超标电动车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存在不安全性,仍然怠于整治直到“目前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都已超标”这种不得不收拾的程度。或许有关政府部门的同志会说:“你怎么知道我们没有整治?”那么我要说:“你也好意思反驳,纳税人供养你们,难道你们的执政能力竟然至于连原颁电动自行车标准都无法贯彻实施,难道连不合格电动车的质量监督都没能力纠正并显出成效,难道连明知的安全隐患不从源头整治,却为消化人员就业养一大批人服务于因电动车超速引起的安全事故中?”, J+ A, |9 @2 k/ i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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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合格的机动车”也不是机动车。缪文泉说:“目前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都已超标,所以,也不是自行车。”首先,分析其三段论是:“某种车辆如果超标就不能以该车辆名义称谓,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都已超标,所以,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也不是自行车。”显而易见,大前提错误。按照他的逻辑,汽车超出了设计时速或限定时速,就不再是汽车;三鹿奶粉里的有害物质加多了一点,那个包装的内容物整体也不是奶粉。可为什么几乎所有的人都说它们是汽车、奶粉呢?简单的道理就是:某种车辆技术参数或者某种食品的添加成分即使超标,具有超标成分或相关性能等特征的物件通常仍然归属于合格品状态的所属品名范畴,除非公众的普遍心理认为它们已转化为另一范畴或另一物质。其次,缪文泉认为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是不合格的,其逻辑前提是电动自行车对照相关标准是不合格的。即电动自行车不合格,就不再是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是不合格的机动车。不难发觉:如果不合格的自行车就不是自行车成立,那么不合格的机动车也不是机动车就同样成立。即依据缪某的逻辑,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既不是自行车也不是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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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放风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是有关部门对长期不作为形成的不良后果转由群众埋单的曲折表达。根据网上消息:“目前,全国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达2394家,其中只有100多家系原来的摩托车生产企业。电摩国标实施后,由于重获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生产许可,难度偏大,除该百余家摩托车厂家,其余两千多家企业都可能退出市场。”笔者对于其中的“推定”觉得不可思议。既然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限在20公里每小时以下,这两千多家电动车生产企业在电摩国标实施后仅需按标准生产即可,为何却有人强奸说他们大抵期求“重获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轻便摩托车生产许可”呢?如果他们基本都去重获电动轻便摩托许可,岂非设计时速20公里每小时的电动车厂几乎灭亡了;如此,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四个标准的真实用意,岂非是限制时速在20公里/小时以下的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了?如果不是,那么,有关部门或人员放风说“其余两千多家企业都可能退出市场”,是出于什么善良的动机呢?政府如何真的着眼电动车的超速超重以解决交通安全性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开展全国性的电动车生产市场整治来解决,明知缺陷存在长久不治却高呼关注人民群众安全健康,令人瞠目结舌。电动车普遍超速,也不能单方面归咎于生产商的逐利性,是政府有关部门对群众使用车辆的安全保障缺乏责任感,同时也是更多地获得这两千多家的税费这种趋利性引导不作为行为的结果。# |: f: r3 Q- N9 S0 i8 o%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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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q/ z3 l2 N7 O: n" x3 Q  综上所述,政府部门在舆论引导或策划上,不宜以特定情形的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来宣传,而应以将超出限定时速的电动车的生产向电动轻摩方向转化与管理来引导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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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愿政府或有关有头脸的同志少出现类似“不合格自行车不是自行车”,而是“不合格的机动车”,但“不合格的机动车也不是机动车”等“是也不是”的怪现象。) H) _( `; [% X5 R5 c/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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