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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对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宣判 主犯一审被判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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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凡人 发表于 2009-12-6 16: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莞市中院经审理查明,从2006年起,王琳为达到聚敛钱财、称霸一方的目的,网罗、纠集一帮社会闲杂人员,有组织地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琳为首,马攀峰等7人为骨干成员,李文兵等7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经过多年的发展,该犯罪集团已形成一定的组织形式,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通过抢劫、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充当打手等暴力手段,以及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将所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支持、维持该犯罪组织的运转,长期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一带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查明,作为犯罪集团的头目,王琳亲自参与抢劫犯罪3宗,涉案金额10万多元,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参与敲诈勒索犯罪8宗,涉案金额3.6万多元;参与故意伤害犯罪3宗,致3人轻伤;参与寻衅滋事犯罪、非法拘禁犯罪、聚众斗殴犯罪、开设赌场犯罪、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各1宗。
法院认为,王琳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其他14人均已经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
东莞市中院认为,该组织成员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等罪名,遂数罪并罚判处王琳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其他14名组织成员被分别判处9个月到19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新华网法治频道专题:打黑除恶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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