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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索赔”是一种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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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康乃馨 发表于 2008-1-30 02: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不满一篇有关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近日,台湾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并已要求相关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 N( W) L+ Z6 A0 v- B

7 v; U6 Z  k) S/ s, T  记者发表报道属于职务行为,所以无论是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是以往的司法实践,极少出现单独将记者而不将报社一同列为被告的情形;在名誉侵权案件当中,开庭审理前要求法院冻结被告财产的也非常少见。至于像鸿富锦这样在名誉侵权案件当中提出数千万元索赔额的似乎还没有过先例。所有这些“反常”现象均指向这样一个事实,即原告的目的在于直接对记者个人进行打击,根本用心在于阻止其他媒体与记者对富士康进行“负面”报道,所以提起该诉讼的实质就在于挑战、抗拒新闻舆论监督,以达到成为新闻舆论监督之外“特殊公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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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样一起滥用诉权的案件,相关法院根本就不应当受理。尽管从理论上说,只要法庭依法裁决,正义就可以得到维护,但是法官也不能不看到这样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就是诉讼一方尤其是原告方,如果具有超强的实力如强大的权势与财力,即便按照法律规定审理,弱势一方即便最终胜诉也难免受到损伤,所以法官应当对实力超强一方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其起诉理由并非十分充分就不应受理,以保护弱势一方免受不必要的伤害,这与法律注重维护弱者利益的宗旨相一致。) P8 u7 d7 g: k6 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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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尽管法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必须完全拘泥于生硬的法律条款,当拘泥于法律条款裁决,有可能与社会正义及广泛民意相冲突之时,法官完全可以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与立法宗旨前提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社会正义与广泛的民间共识是法律规定制定的基础,所以为维护前者而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不对法律构成损害,相反,如果拘泥于法律条款导致裁定与社会基本正义明显相悖,就不但与法律基本原则与法治精神相违背,而且也容易削弱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程度。就《第一财经日报》对富士康的报道来说,法院在未发现报道存在诋毁富士康的故意情形下,就不应当受理鸿海公司对记者个人的起诉并冻结他们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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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到新闻舆论监督对于维护社会正义与弱势群体利益,抑制强大者不正当侵犯弱者权利发生的特殊意义,因而应当对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予以支持。就富士康案件而言,如果法院支持鸿海公司的滥用诉权行为,有可能出现新闻舆论监督将面临更大困境,所以,法院受理鸿海的起诉并冻结记者个人财产,不能不持慎之又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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