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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硕鼠杨彦明伏法 忠告证券从业者洁身自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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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诞快乐 发表于 2009-12-9 13: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杨彦明现年51岁,是北京人,曾担任中国长城信托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先后更名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虎坊桥证券营业部、北京望京西园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经一中院审理查明: 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间,杨彦明利用担任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先后更名为虎坊路营业部、望京西园营业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为本单位运作资金为名,多次指使时任该营业部财务人员违规从该营业部的资金账户内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536余万元予以侵吞。
2002月1月至4月间,杨彦明利用担任望京西园营业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将本单位在其他证券营业部经营的股票、基金变现,得款共计人民币376万元交给杨彦明,杨彦明将该款予以侵吞。案发后,被告人杨彦明拒不交待该款去向,致使上述国有财产遭受损失。
2000年8月至12月间,杨彦明利用担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虎坊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虎坊路营业部需变更经营场所另租场地为由,将营业部的资金人民币2480万元转至其个人控制的北京佳杰堂物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该公司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城A5区410号楼B座商业用房,并出租给营业部使用。后杨彦明将营业部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款中的人民币1210万元,以及再次从营业部转出的公款人民币1300万元,共计人民币2510万元归还给营业部。综上,杨彦明挪用公款人民币2480万元,至案发前,尚有人民币1270万元未归还。案发后,该房产已被冻结扣押。
2003年11月,杨彦明被免去望京西园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职务,调往公司总部工作后,利用工作尚未交接完毕、仍负责部分资金运作的职务便利,以需要运作资金的名义,于同年11月至2004年3月,多次指令他人为其从营业部控制的资金账户内提出公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经营。案发前该款已退还。
根据上述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杨彦明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6912万余元,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2540万元;而另一名与杨彦明一同受审的财务人员的失职行为造成国有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9400余万元。在一中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彦明及其辩护人曾提出了杨彦明贪污、挪用公款的证据不足及赃款下落尚未查明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查实:杨彦明曾多次供认其收到了指使两名财务人员提取的大量公款,只是由于次数多、时间长记不清具体时间和金额,而两名经手人根据相关书证能够清楚地说明钱款的金额,且证人证言也能够印证在案发前,杨彦明与公司主要负责人协商工作时,亦承认收到财务人员给予的钱款;财务人员也能够印证在交接工作时,曾说明提取现金交给杨彦明的过程,而赃款下落不明系杨彦明拒不交待去向所致,所以,法院对杨彦明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没有采信。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彦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他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杨彦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巨额公款归个人使用,并进行营利活动,他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杨彦明贪污公款数额巨大,且拒不交待赃款去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2005年12月,北京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杨彦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案经过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两次审理,虽然杨彦明一直拒不交待其贪污、挪用共款的下落,但其中终究难逃法律的严惩。
据悉,12月7日上午,一中院安排了杨彦明的家属与其会见,会见的地点被安排在医院,因为在一个月前,杨彦明由于心脏方面的疾病,从看守所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临刑前,杨彦明说:“出了这么大的事,造成这样大的损失就要有人承担,我是罪有应得。因为我实在不想在监狱里生活,所以我在发现出问题后曾两次自杀,但都没成功,我自杀没成直接导致了后来东窗事发。我想到了自己会被判重罪,今天的结果我也早有预料。不过当初我有机会隐姓埋名,甚至跑到国外去,但我没有这么做,因为我不想过无所事事的日子。”在法院作出判决后,杨彦明曾接受记者采访,在谈到对现在的证券从业者有什么忠告时,杨彦明说:“要洁身自好,不要太看重业绩,要有一种好的心态。”(李 佳)
·证券巨贪杨彦明被执行死刑 6500万赃款下落不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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