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287|回复: 0

昆明41人特大涉黑案一审宣判 4人被判处死刑(图)

[复制链接]
小雨2006 发表于 2009-12-9 13: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审理查明,该团伙涉及贩卖毒品、强迫交易等42起严重刑事犯罪。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蒋家田、杨菊芬、杨国应、谢明祥、蒋满英、蒋太来通过贩卖、运输毒品,聚敛了大量资金。蒋家田又将毒品犯罪所得投入到茶室、旅社、饭店、货运部等经济实体,纠集“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了以被告人蒋家田为首,以邓建华、熊绍文、朱良民、杨菊芬等人为积极参加者,曹金伟、邓杰、李红云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结构较紧密,人员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和固定成员,有一定的组织纪律和分工,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进行贩卖、运输毒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出售假币、持有假币、诈骗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经济秩序。
昆明中院认为,以被告人蒋家田为首的犯罪集团人数众多,而且犯罪组织成员地位、作用明确,其各个犯罪团伙实施犯罪行为时分工配合,组织体系较为严密,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该案犯罪集团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具备组织性、暴力性等行为特征。本案犯罪集团以蒋家田为首,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组织了不同形式的犯罪,形成了在一定区域内,以及在非法行业内的社会影响。以被告人熊绍文为首的团伙实施了多次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行为,并表现出开始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民间纠纷的特点,具备非法控制性特征。综上,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蒋家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并应承担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的刑事责任。其余人员应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出售假币罪、持有假币罪、诈骗罪等分别定罪量刑。
据此,昆明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蒋家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犯强迫交易罪,犯寻衅滋事罪,犯敲诈勒索罪,犯盗窃罪,犯出售假币罪,犯持有假币罪,犯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昆明蒋家田特大涉黑案41名被告人获刑 4人死刑(图)
新华网法治频道专题:打黑除恶向纵深推进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11-22 20:20 , Processed in 0.07977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