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以来,被告人马永向伙同马朝(在逃)、马关思等不法分子在威宁自治县中水镇、石门乡、迤那镇及毗邻的云南省昭通市一带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马永向为组织领导者,马朝、马关思、马彦平等为骨干成员,马仁宪、马武排、马敏文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在马永向指挥下,通过非法采矿、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在威宁自治县中水镇、迤那镇等地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公然使用暴力对抗政府的管理活动,对采矿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妨害了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马永向及同案17名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遂依法对18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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