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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重一轻”两次检察建议显示法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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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47 发表于 2009-12-11 13: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同一案犯,先后使用“一重一轻”两次检察建议,到底什么缘由呢?
1992年6月14日晚,中牟县人蔡喜来、张小五伙同他人前往某村偷西瓜。看瓜人张某被惊醒,蔡喜来持铁锨、张小五持树棍照张某头部打击,致张某死亡。1993年5月,蔡喜来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用铁锨打死被害人的事实。因张小五在逃,且没有充分证据认定蔡喜来实施了致命行为,1993年12月,中牟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从轻判处蔡喜来有期徒刑10年。2000年6月,蔡喜来刑满释放。
不久后,张小五被抓获,蔡喜来当年用铁锨猛击被害人头部的事实也浮出水面。郑州市检察院经查后认为,张某死亡系蔡喜来、张小伍共同所致,对蔡喜来量刑畸轻,建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并案审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启动再审程序,撤销1993年对蔡喜来的刑事判决,并于2006年3月以抢劫罪判处蔡喜来无期徒刑。蔡喜来再次入狱。
入狱后,蔡喜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他减刑为有期徒刑20年,执行日期为2009年2月至2029年2月,但忽略了蔡喜来曾因同一犯罪事实服刑6年3个月的情节。收到减刑裁定后,蔡喜来写信给郑州市检察院公诉处,恳求检察机关解决他改判无期徒刑前已服刑期的折抵问题。
郑州市检察院认真审查了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认定蔡喜来的诉求合理合法,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对服刑犯蔡喜来已服刑期进行折抵的检察建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后,及时采纳了检察建议,将蔡喜来有期徒刑20年的执行期限改为2009年2月6日至2022年10月21日,折抵刑期6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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