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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41人涉黑团伙被判刑 两首犯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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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莎jnv 发表于 2009-12-13 10: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中院审理查明,自2007年3月起,在广州从事钢材贸易的湖南省衡山县人李忠为垄断部分地区的钢材供应,纠合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有一定势力的同乡戴洪亮,戴洪亮又伙同他人在珠海市、中山市、清远市等地的高速公路出口设点“守路口”,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拦截湖南省衡山县籍的运输钢材货车,实施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在部分工地外“守工地”,在工地附近守候拦截运送钢材的车辆,或恐吓与工地联系钢材供应的销售人员,排斥打压钢材供应市场的竞争对手,迫使其他公司无法向工地供应钢材。又指派同案人联系有关建筑工地,在与建筑工地达成钢材供货协议后,由李忠指挥采用作假手段虚增钢材重量,由戴洪亮指派同案人押运钢材到建筑工地进行诈骗活动。截至案发,该组织已逐步非法控制了广州、珠海、佛山、肇庆、云浮、河源、中山、惠州、清远等地的21个工地的钢材供应。
2007年8月,李忠利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广州市天河迦建贸易行,并资助戴洪亮通过强迫交易的形式获得一个停车场的经营权,以迦建公司为依托,以停车场为主要据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戴洪亮等人为首的四个小团伙,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均受李忠的幕后指挥协调和调遣。李忠、戴洪亮对该组织实行分层管理,用不成文的纪律约束组织成员,并定期开会,集中居住,提供食宿和医疗费用,发放钱物,年底分红。该组织先后非法购买了枪支、弹药、刀具,并配备了汽车作为作案工具,案发后缴获汽车13辆、枪支11支、枪弹86发。该组织共实施诈骗案件17宗,敲诈勒索案件19宗,绑架案5宗。其中,李忠参与诈骗12宗,诈骗数额为415万多元。
广州中院认为,李忠、戴洪亮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余39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组织成员还分别构成绑架、抢劫、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罪名。
新华网法治频道专题:打黑除恶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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