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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到哪儿去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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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发表于 2009-12-13 11: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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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年男女谈恋爱,北京人的说是“谈朋友”,粤语称“拍拖”,上海人称“轧马路”。“谈”、“拖”、“轧”,想来是多么形象啊,你不能不佩服语言创造者的天才。但无论是谈、拖还是轧,都得需要找个地方。家里人多碍眼,路上车多不安全,当然最好的地方是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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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园可是个谈恋爱的首选地儿,不信晚上你去各个公园那儿逛一圈,相信会眼见为实。不过,有个公园你最近可别去,那就是禅城区的文华公园。最近那地方最近成了媒体关注和市民议论的热点。因为12月1日深夜一对恋人在文华公园遭遇抢劫男青年在英雄救美后不治身亡。事隔3天,同样惨剧再次发生,所幸男青年生命无碍。% c* {4 b; z- L; l% n9 G6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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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天两起重案,这样的公园自然让人害怕。园林市政部门和公安机关都首当其冲为民众所指摘。0 |  u9 S# P' @) d!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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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起园林管理部门,公众普遍认为公园缺少照明设备,导致歹人猖獗。不能说这种指责毫无道理,但似乎有失人之常情。如果公园里灯光亮如白昼,你会到那地方谈恋爱吗?我们会发现,文华公园两起案件都是在夜晚,都是在黑暗处,因为那个时间那个地点才是恋人最喜欢的地方。有一则幽默,公园里先生拉着太太的手散步。先生看着路灯说,“这灯光太暗了”。太太笑笑,“结婚前,你可总是抱怨这里的灯光太亮呢”。许多城市的公园里灯光屡修屡坏,除了恶意破坏者,一些恋人也难脱干系。$ T, h- \6 S9 t: s.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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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N, q( c4 O$ i* G  在考究责任时,有一点我们必须不能忘记:文华公园是免费公园。对这样的设施,管理者责任相对较轻的。* e4 U* d. k+ p5 _7 O+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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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结论有案例为证:2002年8月26日上午,家住北京海淀的刘咚咚带着一对双胞胎儿子到圆明园公园游玩,突然遇上劫匪,刘某被劫匪当场杀死,两个小男孩吓得跑到了公园外的公路上。此案至今没有侦破。死者丈夫杨勇认为,妻子购票进入圆明园公园,即与公园形成服务合同。作为公园管理者的公园管理处不仅要对公园内设施安全负责,还有义务保障游人人身安全。但是圆明园管理处的管理存在很大漏洞,案发地点杂草丛生,客观上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条件。公园内一名商贩证实,案发当时受害者曾呼救,但公园管理人员却未能及时履行义务,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以致妻子遇害,公园管理处理应对此负责。圆明园管理处则称公园在保障游人安全方面制度完整,操作没有漏洞。刘咚咚被害的地点不是公园景点,其所走路线也不是公园常规的游览路线,公园管理人员不可能顾及到公园内每个地方和每个游客。另外,公园管理处只能提供与票价相当的一般性服务,要自己去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是不现实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圆明园管理处为游客提供的旅游设施有违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也不能证明刘咚咚被杀时公园保安人员在场但未及时施救。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要求旅游经营者对景区内是否发生刑事案件进行预见和制止,不仅超越其能力范围,也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刘咚咚的遇害与圆明园管理处的管理行为和经营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年9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北京圆明园公园女游客遇害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索赔6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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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V; f9 f7 K; B  诸位请看,收费公园都不为故意犯罪承担责任,况免费公园乎?: @2 O3 H&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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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5 a) p! C$ x9 ]6 e- n  再说公安机关的责任。公众普遍认为公安机关巡逻不够,导致案发。这当然也在情理之中,但亦有可商榷之处。正如上述判决所说,刑事犯罪的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我们总不能要求警察天天在我们身边像保镖一样对我们实施VIP级服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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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我们公众有一种普遍心理,平常希望警察不要在身边更不要干扰我的生活,给民众以隐私空间,另一方面却希望自己有难处时警察立即出现在身边施以援手。借用“政府是民众的看门狗”这一理论,警察和民众的距离就像看门狗与主人的关系,离太近了主人烦,离太远了主人不安全。如何远近适中,可谓考验警察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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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F2 q( h+ C' X) Q. y$ X' o  当然,对此类案件的再发,警方一方面确实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发布预警,提醒公众小心;另一方面本着命案必破的原则,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发动群众积极检举,确保近快时间内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保障游园民众安全,还公民以安全感。7 o9 {/ d8 w&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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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园林管理部门的责任,也不是公安机关的责任,难道说是游园人的责任?话当然不能如此说,因为公园作为公共场所,人人都有游览的权利。9 e* m% S! g( B3 c"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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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正的罪魁祸首其实是犯罪分子,他们才是血案的制造者,按罪责相适应的刑事原则,他们当然也是刑事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当然,这样说往往是苍白的,因为犯罪分子一般并无能力赔偿。道理也简单,如果他们有钱还会抢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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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x: q1 c% t7 G  我们深知,文华公园事件之所以得到许多人关注甚至于要求严查责任,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一种朴素的思想,即受害人受有严重损害应诉诸法律,法律应该对这种损害提供个“说法”。必须承认,民众从遇事习惯于找组织、找领导到翻法律、对法条甚至诉诸于法律,凡此都彰显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凸显了法治理念养成教育的重要性。" C9 k4 N- J( }, |4 ]3 {3 j) A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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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g1 b+ ]$ V9 e- U# y! D  但是,我们也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有时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是无能为力、爱莫能助的,我们不能期冀她像仙女手中的魔棒,只要轻轻一挥,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古人有言,“土反其宅,水归其壑,昆虫毋作,草木归其泽。”外国法谚亦云,“凯撒的就应归还凯撒,上帝的就应归还上帝”、“不幸只能由被不幸事件击中者承担”说的都是这么个道理。 我们同情遭遇不幸的市民,但法律责任不是同情的砝码,它有强烈的行为指引作用和社会公平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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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尽管法律不能予以救济,但我们的政府、我们的社会应当施以援手,因为他是我们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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