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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访人社部副部长杨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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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闪闪萧 发表于 2009-12-14 08: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共同应对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的态势
《瞭望》:《意见》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杨志明:调解是沟通、是劝导、是说合,是一门值得研究的大众工作艺术。在多元化争议处理机制中,调解处于“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地位。
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被称之为“东方经验”,国际上也有些做法可资借鉴。比如德国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有工人代表负责和雇主商谈劳动争议,通过每周定期商谈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取得便捷调解的积极效果。美国普遍存在着解决社会冲突中心及调解服务公司,通过专职和兼职的社会调解员,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避免了当事人有事就上诉法庭或无钱请律师的问题。
在开放多元的社会条件下,社会变革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活力,但目前也是各种矛盾的凸显期。党中央明确提出,这个时期要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格局,更多采用调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去年5月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将调解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强化了调解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去年以来,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劳动关系领域历史积累的案件,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的共同作用下,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2008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69.3万件,是2007年的1.98倍,涉及劳动者121万人,也是2007年的1.9倍。
今年前三季度,案件总量虽有所下降,但仍在高位运行,立案也已达51万多件,这就使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巨大压力,对仲裁机构有限人员处理更多的案件提出了挑战,迫切需要增强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
特别是在经济企稳回升需要巩固的关键时期,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发展并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发展,努力做到“共赢”,多采用和解、调解方式结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出台《意见》,正是适应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需要,目的是发挥四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共同应对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的态势,尽量通过调解化解争议,维护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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