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i! U: b; K 纵观金桂兰的事迹,她的成功之道在于,作为司法人员,她深谙司法的目的。在理论上,司法的目的表述为“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有能力公平有效解决社会纠纷”,进一步说也就是定纷止争。有没有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最能直接衡量的就是人们对法律处理结果的信服程度。只有那些能够让人们信服的司法行为,才能安定人心,进而为“构建和谐”打下坚实的基础,如果不看具体情况,不分对象,只是一味地在形式上强调司法公正,忽略了司法的目的,那么即使实现了法律意义上的公正,这个结果也不是最佳的状态和最理想的境界,或者说不是最成功的结果。5 t* N& K% u' A. I
5 {8 |- _4 v i' y8 w3 v; h 我们国家正处于转型时期,城乡差别、贫富差别、文化程度、开放程度、思想观念以及对法律的认知程度等差别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我们不能苛求所有当事人在短期内达到较好的法律认知能力,只能让司法尽可能地贴近民心,安定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