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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赔偿也是一种腐败[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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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康乃馨 发表于 2008-1-30 02: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12月11日,106国道湖北省阳新县路段发生一起惨案:货车司机孙刚胜等三人被10余名持棍棒的歹徒追打,致2人重伤、1人死亡。据反映,血案发生前,孙刚胜等3人在一收费站曾与当值交警程某发生争执,事后程某打电话约人追打报复,致血案发生。令人不解的是,在命案尚未查清之时,阳新县公安局却匆匆拿出70万元赔偿金,把受害人及家属打发走了。(法制日报12月24日)9 @" m/ k. Y9 U

+ `7 N" @- X5 f0 [3 \  从受害者的角度看,一个年轻的生命无辜被害,其亲属获取70万元赔偿实不为过。但问题是,这个赔偿是什么性质,为什么要由阳新县公安局出?从报道看,受害者亲属是根据与公安局签署的“协议”领取赔偿金的,因而,在性质上,应属国家赔偿无疑。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只有在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才发生。此案中,受害人系被歹徒殴打致死,按理说,该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安局凭什么要赔钱?70万元巨款不是个小数,如此赔的不明不白,无怪乎会引起群众非议、各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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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w5 D9 v# n/ b; C8 B  对此,阳新县公安局一位负责人解释说,这是“花钱买平安”。并坦言,这钱本该由犯罪嫌疑人出,如果犯罪嫌疑人事后出不起,也只好由政府“埋单”,这叫合理不合法,没有办法的事,怕家属不服闹事上告。这话更让人疑窦丛生:其一,案件尚未侦破,犯罪嫌疑人尚未查获,又怎知犯罪嫌疑人付不起这赔偿费?其二,即便犯罪嫌疑人无力偿付,公安局也只能出于人道主义给受害者以捐助,何来“赔偿”之说?其三,再退一步,即便作案主谋就是交警程某,那也属程某个人犯罪,并非职务行为,何须公安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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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q) g# F5 `, n4 c  公安局并非福利机构,也不是钱多得花不完,如此急迫“埋单”,着实让人迷惑。蹊跷在哪里?关键就在“花钱买平安”,“怕受害者家属不服闹事上告”上。阳新县公安局虽然闪烁其辞,但其中隐情几乎昭然若揭:其一,被害人之死显然与交警程某有关;其二,虽然此钱依法该由程某个人来赔,但他未必赔得起,即便赔得起,受害者亲属也未必等得起,短期内必然会“闹事上告”;其三,一旦受害者亲属“闹事上告”,此事必然影响扩大,不仅给公安形象抹黑,而且难免会引来上级倒查问责,局领导不仅升迁无望,恐怕乌纱帽也难保。因而,权衡利弊,最佳的选择就是“花钱买平安”,尽快安抚受害者亲属,让其立即火化尸体、拿钱走人,不再惹事生非。按此逻辑,最危险的可能还在下一步:一旦受害者一方息事宁人,这起命案恐怕还会“内部消化”,成为查不清的“无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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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3 [* H5 g  q; Y% ~, E  相对于“该赔不赔”,违法“乱赔”算是个新问题。前不久,在郑州召开的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工作会议就曾指出,除“该赔不赔”外,一些地方确曾出现了超出法定赔偿数额多赔,“花钱买平安、买稳定”的问题。阳新县公安局做法,就是后者的典型表现。而且,其性质要比超出法定数额“多赔”严重的多,它是在违法“乱赔”。这种慷国家之慨、拿人民血汗为自己“买平安”的行径,看似“亲民”、“爱民”,实则是典型的违法、滥权之举,是一种披着合法外衣的腐败。因而,为严明法纪,应在彻查12月11日血案的同时,对阳新县公安局的违法“乱赔”行为予以查处和纠正。! N8 \3 g' }% [% t

* y0 m/ W: v% G: c  参考新闻: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5-12/24/content_241150.htm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博士生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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