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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1张以上信用卡信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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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535 发表于 2009-12-16 10: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12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也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罪名。《解释》第三条从“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和“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两个角度对该罪的两个量刑幅度作了界定,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数量1张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
详细报道:
·我国出台司法解释打击信用卡犯罪 ·两高发布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司解 12月16日起施行·两高解释明确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即可构成犯罪 ·熊选国:用互联网“冒用他人信用卡”属诈骗罪 ·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者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全文发布: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文实录:
·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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