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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明星:“按市场价补偿”写入拆迁条例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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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勿看 发表于 2009-12-16 10: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五名北大教授应邀参加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举办的座谈会,研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他们将提出哪些具体意见与建议?作为五人之中唯一的民商法学者,钱明星教授今天(1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希望通过修改拆迁条例,将“按市场价补偿”写进法律。
不过,他也说道:“这样写可能会有难度。但至少应该明确,要进行适当而充分的补偿。”
钱明星认为,有关拆迁条例的问题,主要还是观念问题,即城市发展与个人私有财产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过去,我们过于偏重城市发展,忽视个人财产保护。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发展,这种偏差应该纠正过来。”
钱明星直截了当地说:“纠偏,首先应把公共利益征收征用与商业开发征收征用区别分开。公共利益征收征用应是政府行为,可强制;商业开发征收征用则是开发商与被拆迁者之间的民事关系,只能平等主体间谈判。”
他认为,还需要有一个公平公开公正制度程序设计,被征收人在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制度能切实保障有途径解决问题;要对被征收人进行适当而充分的补偿。
据悉,国务院法制办的这一立法座谈会,上个月就定下要开。与会者不是只有五名北大教授。
记者注意到,目前,社会上频频提及的几大拆迁事件,其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适用是不一样的。
如辽宁本溪拆迁事件、贵州开发商组织数十人暴力拆迁事件等,涉及的是国有土地征用,适用现行拆迁条例。
而成都拆迁户唐福珍自焚事件、重庆奉节六旬老人陈茂国因拆迁上树“安营扎寨”3个半月等事件,涉及的则是集体土地征用问题,适用土地管理法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就是说,国家授权地方来操作。
显然,不只是修改一个拆迁条例的问题。对集体土地征用出现的问题,也迫切需要从相关制度设计中查找原因。最主要的是:
一、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二、依据宪法和法律,征收、补偿主体应该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该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三、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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