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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应倡 “零容忍”[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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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康乃馨 发表于 2008-1-30 02: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建省漳平市林业检查站几位检查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谋取利益,长时间收受木材货主、司机送给的一两包香烟。虽然四被告人每次的收受额均为违纪,达不到犯罪标准,但长期累计后,数额均较大。日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定四人构成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以二年至一年不等的缓刑。(《法制日报》12月8日)/ o2 \) N/ }1 Q" R-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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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每次收受一两包香烟而获刑,恐怕不仅是四名被告人始料未及,也是当今社会罕见的判例。虽然我国刑法早有明确规定,对多次贪污、受贿未经处理的,应按累计数额予以处罚。但在实践中,各级公务人员以人情往来为名,收受一些香烟、礼品、土特产等,只要数额不算太大,似乎没人当回事,更不会与受贿罪联系在一起。再加上近年来,在反腐斗争中不恰当地推行所谓“抓大放小”,只打老虎、不打苍蝇,更让一部分“小贪”们无所顾忌,许多官员更将“大贪不敢、小贪不断”奉为官场不败的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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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v* ~6 d  g$ V6 N  殊不知,纵容“小贪”危害亦属甚大。其一,“小贪”往往是“大贪”的预备队。如不防微杜渐,“小贪”早晚会养成“大贪”。纵观近年来落的大贪巨蠹,有哪个不是从“小贪”开始的?其二,会产生“破窗效应”,给更多官员以不良暗示,鼓励更多人去搞腐败。由此,必然导致腐败蔓延,最终“无官不腐”。其三,恶化社会风气,动摇民众信心。“小贪”盛行于世,民众必将见怪不怪,以“病态”为“常态”,从而丧失对腐败的警惕性和敏感度,进而丧失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因而,正所谓“千里长堤、溃于蚁穴”,“小贪”虽小,但一样关乎反腐大业、关乎党的执政地位,切不可等闲视之!( P$ y) B. I& H  t

! w1 I( M  r* B% ^$ x  在倡导民主、法治的今天,公务人员廉洁奉公,已是一种最低限度的基本要求。因而,各法治国家和地区,无不对贪污腐败行为奉行“零容忍”态度。譬如香港,在反贪策略上即奉行“零容忍”,无论大贪小贪,即便是贪10元、1元,廉政公署都会不依不饶、一查到底。由此,把香港从一个极度贪污腐败的地区,打造成世界上最廉洁的地区之一。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党和国家的宗旨、性质,决定了更应对一切贪污腐败行为不宽容、不妥协。因而,理应摈弃反腐斗争中所谓“抓大放小”的做法,而代之以“零容忍”。这既是厉行法治的必然要求,更是反腐倡廉的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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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_9 S9 f% `9 `; w  t  (作者单位:100038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博士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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