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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被窝”执行——值得肯定的强制执行举措[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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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黑人生 发表于 2008-1-30 12: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执行难”是一个艰深的社会话题,由此而引发的呼喊之声到如今还是一浪高过一浪,几乎所有的声音在呼喊之余,都会落音到我们执行人员身上,认为是我们执行不力,好像我们成了“执行难”的千古罪人。现在看看,北京市某区法院稍微加大了一下执行的力度,况且其行为还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而就有人受不了了,给我们执行人员的大帽子漫天飞来,种种无原则的指责刁难铺天盖地而来了,大有兴师问罪之势。( y8 c. S/ z; Z1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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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center># s3 a0 I5 Z- d. e

& r2 K9 |+ z% ^- D: B9 V) W$ E<P align=left>  这就是法院执行所面对的情势,这就是“执行难”的现实缩影。现实的人们,总是以自己的个人利益为出发点,评述着法院的司法活动和执行行为;在自己的利益受损需要法院执行的时候,大喊“执行不力”;在自己成了被执行对象受到强制执行的时候,大喊“滥用司法权力”;深处这个夹缝之中的执行干警左右不是,背负着沉重的执行包袱身心疲惫;而“执行难”的现状并没有一丝改观的迹象;我不知道,这样的日子还能维持多久?  “57户业主”“长年”“拒缴”物业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他们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区法院对其中16人适用拘留措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至于采取清晨“堵被窝”只是法院在执行方式和时机上的选择,没有什么值得大呼小叫的。我想,倘使这些人能够正常传唤到庭,法院也不会这样兴师动众。强制执行行动和司法拘留行为,都是带有国家强制性质的司法活动,对其评价和审查标准只能有一个,那就是法律。既然法院的行为没有违法,何以叫做“滥用司法权”?除非这些人的标准来自他们的随心所欲。  纵观所有报道,笔者没有看出这“57户业主”一丝“弱势群体”的样子;能住起高楼大厦却不愿意交纳物业费用,只能说明他们在公然对抗这个社会的生存法则;在人民法院执行期间“常年”抗拒,只能说明他们无视法律的存在;对于这样的“民”,司法何以为之?对他们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才是维护稳定大局的正义之举!  文明社会的衡量标准,首先应该是法律的普遍遵守;和谐社会的评价标尺,首先是社会规则的自觉履行;法治社会的基本评判,首先是司法权威的共同维护。对那些视法律为儿戏、拿规则当戏耍、把司法权威玩弄于股掌的人,他们就没有权利在这里谈文明、和谐和稳定。他们应该得到的是法律必要的惩处。所以,我要说,“堵被窝”执行是值得肯定的强制执行举措,对其中16人采取司法拘留是法律的必然选择。  正义属于守法的人们,文明属于法治的社会,司法为民绝对不是对法律原则的盲目出让;只有树立法律的权威,我们的社会才能长期稳定,我们的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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