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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严惩肇事者摒除酒后驾车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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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杨同志 发表于 2009-12-24 22: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已是今年以来中国地方司法部门第三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对醉驾肇事者作出严厉的量刑。此前,成都孙伟铭案和广东黎景全案中,被告量刑标准也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地方法院二审改判两者无期徒刑。
2009年6月30日晚,南京某建筑工程承包人张明宝醉酒后驾驶别克轿车回家,车辆突然失控,撞上路边一西瓜摊后,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造成其中5人死亡、4人受伤,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后被警方控制并刑事拘留。经交警鉴定,张明宝属醉酒驾驶,事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381毫克/100毫升。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受害者郑琳的家人当场表示了极端不满。郑琳的父亲郑传润表示:“不是他(张明宝),我早就抱孙子了。我就要他判死刑,否则我会一直上诉下去。”
张明宝案不是独例。1月21日,河南灵宝市司机王卫斌醉驾宝马连撞多人,造成6死6伤的惨剧;5月22日,上海司机庆某酒后驾车肇事,连撞4人,2人死亡;8月5日,黑龙江鸡西张某酒后驾车在夜市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
2009年,因醉酒驾驶酿成的惨祸接二连三。来自中国公安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8月,全国发生的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醉酒者的麻木和其对生命的漠视让中国交通执法部门坐立难安。8月15日,公安部重拳出击,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酒驾专项行动。公安部要求专项行动对酒后驾驶坚决做到“四个一律”。与此同时,各地纷纷出台严厉措施,其中,广州、成都等地交管部门要求对醉驾一律“顶格”处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文康表示,此前醉酒驾驶案例,一般都以“交通肇事罪”论罪,刑期在3-7年之间。
“与国外相比,中国的量刑标准确实有点低,这对禁止酒后驾驶不利。”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延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今年不断发生的惨祸促进了中国司法部门对酒后驾驶量刑标准的思考,并做出了积极的探索。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去年年底发生的孙伟铭无证醉驾致四死一伤案做出判决,被告被判处死刑。尽管二审改判无期徒刑,但这是中国大陆第一例因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并判处重刑。
9月8日,就在孙伟铭案二审改判的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有关人士表示,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意味着今后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肇事者将面临严重的刑罚。
吴文康说,由于张明宝案造成后果严重,根据最高法的有关解释,张明宝案与孙伟铭案一样,同样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吴文康说,惩治犯罪本身并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以此来教育更广大的群众,希望所有的驾驶者都能树立敬畏生命的意识,营造良好的驾乘氛围。
详细报道:南京“6·30”特大醉驾肇事案一审张明宝被判无期
新华网南京12月23日电(记者蔡玉高、王骏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造成5死4伤的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详细
盘点社会公共安全视野下的“2009醉驾”
公安部:全国3月余查处酒驾21.3万起 其中醉驾3.2万起
网法治频道专题:全国整治酒后驾车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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