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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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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风520 发表于 2009-12-29 09: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是在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理解上,还缺乏应有的高度、深度甚至存在错误认识。例如,有的干部认为法律是用来治老百姓的,依法治国在有的地方不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不是尊重保障人权、造福人民,而是蜕变成某些干部“依法治民”的工具;有的干部认为法治无用,法律无能,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有的人把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坚持共产党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提出“法大还是党大”、“权大还是法大”等问题,似乎推进依法治国就不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要取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是在法治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不依法办事、不遵守宪法法律的现象不在少数。从行政机关执法方面来看,既有行政执法不作为的问题,例如屡屡见诸报端的环保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安全生产问题、交通秩序问题、物价监管问题、黑势力欺行霸市问题等等,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和不断呼吁的这些问题,经常是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告而不理;也有行政执法乱作为甚至是违法行政的问题,诸如“钓鱼执法”、“报复执法”、“野蛮执法”、“违法拆迁”、“刑讯逼供”、违法审批、乱罚款、乱处罚等现象层出不穷,个别执法机关的人员甚至与社会上黑恶势力相勾结,狼狈为奸、沆瀣一气,执法犯法、执法犯罪。发生在云南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事件,上海闵行区执法大队的“钓鱼执法”迫使司机自断其指证清白事件,河南打工农民为证明自己在工作中患上了“尘肺病”而被迫“开胸验肺”事件等等,所有这些事件,都给中国法治抹上了历史的污渍。
从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方面来看,司法腐败和“打官司难”、执行难等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某些部门和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司法审判,批条子、打招呼,权法交易,为当事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某些司法人员收受贿赂、“吃了原告吃被告”、“法官消费,律师买单”、滥用司法权、司法不公等现象仍未杜绝。
从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方面来看,重权力轻法律、重党权轻政权、重结果轻程序、重治标轻治本、重治人轻律己、重说教轻身教等现象,或多或少、或此或彼、或轻或重地存在着。对此现象有的群众甚至认为,某些地方的法治建设和依法治省(市)被写在文件的纸上和挂在领导人的嘴上,实际上却在搞人治,不依法办事的现象在这些地方又有所抬头。
从一般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方面来看,经过20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群众中由于不懂法而不守法的现象少了,但知法懂法而违法的现象却常有发生。某些群众越是对我国法律、法治和司法的了解增多,越是“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信访不信法”,有了矛盾纠纷不找法律、不走司法程序,而是奉行所谓“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信条,动辄上访、暴力抗法、制造群体性事件等等。
上述现象的存在和问题的发生,固然与我国改革不断深化涉及各种深层次矛盾、影响各方面重大利益和触及各种敏感问题有关,与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不到位有关,与社会矛盾纠纷处于多发期、高发期、频发期有关,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有关,但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与我们法治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力度、方式和实效直接相关。如果我们不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坚持依法执政和依法办事,而是靠某些领导干部的个人意志、权威、好恶和个性去管理地方治理社会,虽然可以解决目前面临的一些棘手问题,消弭当下的某些矛盾纠纷,收到一时一地之眼前的功效,但古今中外的政治发展史和治国理政史已反复证明,这种方式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摁下葫芦起了瓢”,甚至使矛盾和问题恶性循环、愈演愈烈,却很难从根本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长期稳定和民族长久和睦。如果这种治理方式再与为官者的某些政绩工程结合起来,目光短浅,急功近利;或者与为官者的某些私利需要结合起来,以权谋私、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则很有可能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埋下一枚损及后任、危及子孙的重磅定时炸弹。
如果我们不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而是靠“钓鱼执法”、“报复执法”、“野蛮执法”、“刑讯逼供”等违法违规的方式去管理地方治理社会,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获得某些经济效益或政治好评,但这种做法不仅从根本上违背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以及人民政府执法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为民的性质宗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玷污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而且发展下去还有可能瓦解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社会基础,破坏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政权的信任,消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如果我们不继续推进依法治国,不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上处理矛盾、解决纠纷,而是靠某些撇开现行法律制度、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去解决矛盾纠纷,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暂时维护稳定,但它付出的代价却很可能是许多现行有效的国家解决矛盾纠纷的正式制度和机制事实上的失灵或者失效,是国家政治关系和法治秩序的紊乱。这样一来,很容易导致执政党处在社会矛盾的焦点和利益冲突的第一线,导致国家政权机关疲于应对、行政软弱无力、司法丧失权威,导致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宪法法律形同虚设、依法治国事业半途而废。
我们认为,在新形势、新条件和新的历史起点上,社会矛盾纠纷越是高发、易发和多发,就越要毫不动摇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越要坚定不移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和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既是党和人民的共同选择,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共同要求,国家强盛和民族复兴的共同需要,更是我们应对和解决各种困难矛盾的一条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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