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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审宣判巨赌“黑帮”案 1人死刑1人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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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风东来 发表于 2009-12-30 11: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9日对此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团伙两名“黑老大”陈知益、邓宇平分别被判处死刑、罚金3061万元和无期徒刑、罚金3190万元,此外该“黑帮”组织成员冯胡林、谢鱼被判处死缓,杨全被判处死刑、罚金15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知益于2001年开始纠集杨全、杨鸿等人“混社会”。自2004年以来,逐步形成了以陈知益为组织领导者,以杨全、杨鸿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卿灵、刘全胜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结构严密,分工明确,管理严格,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重庆渝北及邻近区域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2008年3月,被告人陈知益利用被告人邓宇平能够召集政府官员和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老板参与巨额赌博和组织巨额赌资的社会关系及能力,邓宇平亦为依靠陈知益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对开设的赌场提供暴力支持,邓宇平加入该组织,并确立了其与陈知益相当的领导者地位。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在重庆市渝北区及周边地区的高档酒店、宾馆开设赌场,并实施抢劫、诈骗、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等手段获取了大量非法经济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知益、邓宇平组织领导杨全、杨鸿等人,在重庆渝北区等地大肆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聚敛钱财,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以陈知益、邓宇平为组织领导者的21名被告人已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当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陈知益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以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邓宇平应当以其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余组织成员及非组织成员应当分别按照所犯罪行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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