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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浔临时性强奸案”重审判决 相关责任人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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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路的宇航 发表于 2009-12-31 20: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邱国华、蔡骥荣系南浔区善琏镇综治协会聘用的保安,驻南浔区善琏派出所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工作。2009年6月10日,两被告人邀请2008年职业中等技术学校毕业的女青年陈某、私立高中辍学的沈某等人吃晚饭。饭后两被告人乘陈某、沈某酒醉之机,在宾馆房间内先后分别对两被害人实施奸淫。当晚,沈某之父得知其女儿可能被强奸,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上午,善琏派出所领导了解到两被告人有重大作案嫌疑,遂通知两人回所谈话,经教育两被告人逐步交代了作案经过。法院认定被告人邱国华、蔡骥荣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两被告人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不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此前,湖州市南浔区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对邱国华、蔡骥荣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人自首,没有认定两人系轮奸,依法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各三年。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网民们的质疑。浙江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及时对此案进行监督、调查,要求办案机关务必忠于事实真相和法律,如确有错判的,要依法纠正,并查明背后的原因和责任,实事求是地严肃处理。
2009年11月6日,湖州市中级法院对邱国华、蔡骥荣强奸案作出再审决定。经审理,裁定撤销南浔区法院原判决,发回重新审判,后经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终结后,湖州市检察院将该案向湖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湖州市中级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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