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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法律法规今起开始实施 贴近民生惠及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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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xeie 发表于 2010-1-3 09:4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按《通知》要求,非普通住房、普通住房转让的营业税征收都将出现较大变化,2010年元旦起将按新规执行。
《通知》具体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今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次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适应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必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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