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导人的不仅是这样的论著,同样还有最早期的有关普通法的档案记录、王室令状和诉讼卷宗,它们是从1190年代起延续下来的。这些材料不能反映出多少真实情况,因为最初它们处理的是例外情形(即涉及封建领主未能主持正义而郡法庭中的郡长又无力处理的那类诉讼),而到了十三世纪例外变成了规则,诉讼形式却又被律师和他们的主顾所操控以图获得他们之所需。例如1290年代,剑桥郡的巴恩维尔隐修院的一位修道士汇撰了一本案例集,来说明登记的令状和诉讼卷宗是如何地与事实大相径庭WriteZhu('17');但比这些中世纪的材料更易误导人们的是,后世评注者的著作所做的阐释抹平了普通法在早期与他们所处时代之间的差异。这些著作包括了自菲茨赫伯特的《新令状选编》(十六世纪)到科克的(法学总论》(十七世纪),再到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十八世纪),直到梅特兰的《普通法的诉讼形式》(身后出版,1909年)。他们犯了历史学家最常犯的错误,就是把后世的模式勉强加诸前代:“比起其他任何专门史,法律史学者更可能受诱惑,把概念甚至于社会架构放回到原本它们不存在的时期去。”WriteZhu('18');这一错误如由其本人坦然承认能得到最好说明。在我为塞尔登协会所编辑的早期令状档案的著作里,我遵从了梅特兰对诉讼形式分类的方法。因此我把“地方权利令状(writ of right patent,权利开示令状)”,“小封印权利令状(little writ of right close)”以及“指令交付土地令状(writ of praecipe for land)”三者全部划分到“权利诉讼(Action of Right)”之中。而密尔松在这个新版本中仍坚持“没有理由把指令令状与开示令状(writ patent)同任何概念体系联想到一处”WriteZhu('19'); 对于最早期的材料,确实没有理由把它们联系在一起;但同其他人一样,我仍遵从梅特兰的指引,而他又是在法律学问数百年来的积淀之基础上建造这一体系的。
密尔松具有精神上的勇气去推翻这样一个头重脚轻的结构,以便发现普通法原初的基础。像个考古学家一样,他指出这些基础建立在另一种平面图和排列组合上:它们并不是被打算用作位于威斯敏斯特大厅的王室法庭的基础,而是作为封建制度的外部堡垒。从这个视角来看,权利令状和不动产权益占有之诉的原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秩序。它们是“对所有当事人—包括国王的法官们—都衷心信赖的制度框架的额外保障., (尽管密尔松有其理智主义的一面,但他是浪漫主义的一份子,这样的人看待骑士群体的逐渐消失,就像《亚瑟王之死》(Morte d Arthur)所说的:
“旧秩序改变,新秩序诞生
而上帝仍处处显灵,
唯恐良俗变坏,让世界狰狞。”
密尔松所偏好的旧时代的封建世界的影像是“立体的”,WriteZhu('21'); 而现代的法律世界是“平面的”WriteZhu('22');现代法假定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抽象的财产权,而封建法关注的是由领主和封臣所构成的等级结构中他们相互的责任和义务。在《武功歌》(chonsons des gestes)所表现的旧有秩序中,效忠和背叛的含义不能从书本中学到,波伦亚大学的毕业生也无从判明。
密尔松如此信赖年鉴,有违他对其他法律记录的表面价值所持的谨慎作风。因为年鉴系用本地语言写成,所以与拉丁语知识相比显得质朴和保留了原汁原味。然而评论家已经正确地提出过质疑:与年鉴同时期的其它早期本土语言作品如《神曲》(Divine Comedy)和《玫瑰传奇》(Romance of the Rose)是否本质上都是原汁原味的。以本土语言写作的人士是使用新式方言的先行者,而非古时方言的重复者。这一规律就像适用于但丁一样也适用于年鉴的无名撰写者。而且他们也不可能记录“地道的本国人的讨论”,因为这些年鉴是用法语而非本土语言即英语写成的。自1250年左右,法语开始取代拉丁语在英格兰成为治理所使用的书面语言,这是因为对当时而言,它新近发展出了丰富的用于这一目的的词汇。从这个方面,年鉴非但不是比拉丁文论著“在实质上早数世纪”,反而是现代风格的一个缩影。对年鉴程式化的讨论源于对王室令状和诉讼卷宗的新认识,以及陪审团审判方式的需要。法律的基础可能比密尔松所竭力论证的更缺少古老性、一致性。本书,特别是作了大量修订的新版本,标志着英国法律史的新起点。它实实在在地让历史学家的任务比以往更艰巨,因为“最大的变动也最难察觉”。WriteZhu('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