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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总结经验,强化版权保护[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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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康乃馨 发表于 2008-1-30 15:3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宋木文同志新著的《亲历出版30年》一书的版权篇(以下简称“版权篇”),用类似回忆录的形式和朴素的语言,以自己亲身的经历,详尽地记述了版权在我国的缘起和我国版权制度建立的历程,内容丰富,资料翔实,分析有据,观点深刻,是我们研究、考察版权问题和我国版权制度不可不读的一部珍贵书稿。透过这些文字还可以看出,木文同志已近古稀之年,仍在笔耕不辍,孜孜以求,这对我们来说,这不能不是一种无形的激励和鞭策!





众所周知,版权和专利、商标号称为当今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版权又是三者中之最。在我国,对版权和版权重要性之认识,可以说只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事。三中全会后,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逐步深入人心。知识分子的创造性劳动逐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也必然随之提到党和国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版权篇”首次披露了1979年4月26日胡耀邦同志(时任中央宣传部部长、中央秘书长等职)关于“尽快着手,组识班子,草拟版权法”的批示。国家版权局按批示于1980年开始起草“版权法”,历经曲折,十年磨剑,我国第一部“版权法”终于在1990年9月七届人大第十五次常委会上获得通过。这是一部基本符合国际版权公约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版权法”,实践证明,它的颁布施行对有力调动作者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广大知识分子的聪明才智,和调整、理顺作者与传播者、读者因创作作品与使用作品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促进我国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的繁荣,促进国际间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协作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勿庸讳言,这部法律是当时计划经济情形下各种利益关系相互妥协的产物,因而有些条款(如该法的第43条)带有明显的先天不足的弊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我国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这些弊端越来越显露,越来越为人们所觉察和重视;同时,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又给版权保护提出了好多好多的新问题,其中包括网络时代下的版权如何保护等问题,这些都是急需要求以立法来总结、规范的重要课题。在这种情况下,修订1990年的“版权法”就自然提到了重要日程。木文同志在“版权篇”中具体记载了贯彻执行90“版权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界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以及各种会议研讨的详情。这是我们了解为什么要修订1990年“版权法”和2001年10月修订的“版权法”立法精神的一把钥匙。木文同志1995年5月在一次著作权理论研讨会上就有关“知识产权重要地位”和“如何完善著作权法”的发言时,深有感触地说:“这部著作权法在制定的时候,我国还没有明确提出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当时没有的问题现在出现了,而且当时存在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也没有完全解决好。”“我国已加入国际著作权公约,我国的著作权法还有一些与公约不衔接的地方。这都需要我们在这次研讨会上认真探讨,为将来著作权法的修改提出建议。”这次研讨会是在黄山脚下的屯溪召开的,我也参加了。一切社会现象的极终原因必须从社会经济中去探寻,这是马克思主义观察社会的基本方法。木文同志运用科学方法所作的上述评述,深刻地揭示了我国“版权法”与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关系,和修订后的“版权法”的立法精髓。这些朴素而深刻的话语至今仍言犹在耳!





“版权法”自1980年着手起草至1990年9月颁布,前后花了十年时间,而有趣的是自该法颁布至该法的第一修订文本的颁布的2001年10月,前后也花了十来年时间。这是一次极为重要的修订。木文同志在“版权篇”中对修订中的曲折及修订中集中反复讨论的主要问题作了详细的记载和评述。为什么修订也这样难?木文同志在记述修订的过程后带有总结性地说:“这是由于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质决定的。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它也有与其相应的受保护的主体和客体。与其他民事权利不同,知识产权的内容,受保护客体的范围,随着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总是以较快的速度发展着。这就需要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权利内容和保护客体进行调整,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更不会是一劳永逸的。版权的涵盖面非常广泛,比同为知识产权的专利、商标涉及的领域、单位和个人更多更广,使版权保护面临着更为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不仅要调整作者与传播者、著作权人与各种使用者的利益关系,还要调整版权保护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关系。这也许就是版权立法、修法、执法时,对众多条款总是各持己见、难以统一又不断提出新问题的一个原因吧!”同时,“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都是专有权,但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一定的信息,不像有形财产那样占有相关客体即可得到保护;知识产权客体与专有权往往又是分离着的,对它们的保护要比对有形财产困难得多。在我国,重物质财产保护、轻知识财产保护的观念根深蒂固,绝不是短时期内所能彻底解决的,这无疑又给本来难度大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更多困难。”这些分析和评论入木三分,耐人深思!





三中全会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在版权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至今可以说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版权保护体系,并为世界所瞩目。从不讲版权到讲版权,从没有版权法到有比较好的版权法,从没有版权保护体系到有较完备的版权保护体系,在外国,如美国,用了两百年,而我们,仅用一二十年的时间就做到了。这一些都是值得我们引以自豪的,但我们也必须看到,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正如木文同志在“版权篇”的一文中呼吁我们“任重而道远!”为什么?我想其一是,我们现行的“版权法”仍有一些“先天不足”的缺失;其二,形势在发展,好多新问题摆在我们面前,需要去研究,需要去规范;其三,光有法律还不行,重要的是在于执法。





当前,随着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和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出台,以及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我们的版权事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既有机遇,又有挑战。我以为,我们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好好地总结我们版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经验,从而进一步完善我们版权制度,强化我们的版权保护。





修订的“版权法”施行以来,我国的版权保护又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以司法审判工作而论,仅2006年一年,全国各级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除依法惩处了一些严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外,还审结了著作权纠纷案件5751件(同年整个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审结案数为14056件, 审结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数占同年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结案数的 39.5 %),这有力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版权秩序。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著作权案件的审理,还依照修订后的“版权法”等法律,先后制定、出台了诸如《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具有指导作用的司法解释,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作了系统的解释。为了打击盗版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还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一)、之(二)。通过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了保护版权、激励自主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审判职能作用,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强而有力的司法保障。因此,认真总结贯彻执行“版权法”的经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版权制度,强化我国的版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再过两年, 即2010年将是“版权法”颁布施行的二十年,这正是我们认真总结经的大好时机。回顾过去,展望未来,经过各方努力,坚信我国的版权事业一定会谱写出现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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