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257|回复: 0

司法部:律所名称不得使用“律师集团”字样

[复制链接]
wei338 发表于 2010-1-6 17: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使用名称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了律师事务所名称的构成和命名规则,调整了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命名方式,取消了目前在名称中使用“律师集团”、“律师联盟”的不规范做法,建立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制度,对律师事务所名称的使用与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将本所名称译成外文。(张亮)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11-25 02:31 , Processed in 0.07743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