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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误食河豚夺命案五鱼贩被判赔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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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d1943 发表于 2010-1-9 08: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从鱼摊购买了2条青鱼和2条“蛤蟆鱼”,谁知“蛤蟆鱼”竟是河豚,结果误食引发中毒丢了性命,其家属为此把5家鱼贩及两家市场管理单位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定,5家鱼贩给付各项赔偿费用10万余元,两家市场管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5月10日,家住沈阳市下辖法库县经济开发区南门村的张海来到当地龙山农贸市场,在一鱼摊处,购买了2条青鱼和2条类似蛤蟆样的鱼。当日15时许,回到家里,见有朋友串门,便叫妻子石某把4条鱼都炖上。
饭菜做好,张海便和朋友开始喝酒。两个人吃完“蛤蟆鱼”不久,便先后出现了不良反应:恶心、呕吐、浑身麻木。家人赶紧将他们送往医院。虽经抢救,但张海中毒较重,没能保住性命。其朋友中毒较轻,幸运地转危为安。
5月14日,法库县卫生监督所确认,张海的死亡原因是:“蛤蟆鱼”是河豚,误食河豚中毒造成死亡。石某及其子女认为,龙山农贸市场的5家鱼贩应当对河豚鱼的形状、毒性具有专业知识,其不但未将河豚拣出,又销售给顾客,造成张海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他们谁也不承认是自己卖的鱼,均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6月,石某及其子女将5家鱼贩、法库县龙山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法库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一并告到法库县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近19万元。
法院认为,经过调查证实,5家鱼贩中必有一户未能分拣出混入其中的河豚并销售给被害人,是导致“误食河豚中毒”事件发生的唯一直接原因,没有例外情况。现无人主动承认卖河豚,又无人指认他人卖河豚,且无人能证明自己清白,故认定5家鱼贩存在共同实施危险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市场管理者也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5家鱼贩给付原告各项赔偿费用10万余元,5家鱼贩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法库县龙山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法库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1家鱼贩不服提起上诉。沈阳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月6日赔偿款已经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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