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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党员婚外生子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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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雨 发表于 2010-1-9 08: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暂行规定》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存在的计划生育违纪行为量纪标准不一、错罚不相当等问题,对违纪行为的处分档次和幅度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以期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权力寻租现象发生。如,对严重的 “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行为,《暂行规定》明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轻微的“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行为,《暂行规定》明确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暂行规定》还加大了对“两非”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规定,对“利用超声、染色体检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除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党籍处分外,还给予所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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