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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李庄申请异地审判,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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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6078 发表于 2010-1-12 10: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庄的回避要求提出后,被法院当庭驳回。法庭解释,李庄的申请,不符合刑诉法关于申请回避的具体规定。那么,我国刑诉法有没有关于管辖权异议制度?如果有,具体又是怎样规定的?同时,西方法律制度对此有何规定?就此,记者采访了我市(重庆)及国内知名法学专家。
李庄根本没有申请管辖异议的权利
“在刑诉法中,无论当事人还是辩护人都没有管辖异议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国家司法考试专家洪道德明确表示,李庄的这个申请,法院完全可以不予理睬,他根本就没有这样申请的权利。
“我国刑诉法没有管辖权异议制度,被告人没有申请管辖异议的权利。”刑诉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潘金贵也这样指出。他说,按照《刑诉法》规定,本案不属财产犯罪,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来管辖,所以本案在江北区法院审理并没有错!
洪道德指出,李庄要求法医鉴定到外地去做也没有法律依据。他说,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刑事诉讼中,直接由司法机关来决定。他强调,刑事诉讼当中的鉴定,由司法机关决定由哪个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决定权不在当事人,而在司法机关。
“既然当事人连申请权都没有,更谈不上要求法院把案子移到其他地方审理。”洪道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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