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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判借POS机非法套现案 涉案资金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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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意 发表于 2010-1-12 10: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等3人3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深圳市首例判刑的案件。此案同时昭告:随着“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的施行,使用POS机非法套现“违规不违法”时代已经结束。
2008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先后注册了明达利电子商行和摩亚德电子经营部,犯罪嫌疑人伍甲注册了炬煌电子商行,两人合伙利用上述3家商户的POS机,以信用卡套现、代还等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收取0.8%至1%的手续费牟利。其中黄某作为负责人,负责转账、结算,伍甲负责发展客户、接待客户、刷卡等。犯罪嫌疑人伍乙(系黄某之妻、伍甲之姐)则用信用卡套现的方式为黄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提供资金,2009年3月,还为黄某、伍甲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承租了福田区群星广场某房作为办公地点,并在淘宝网上购买7张居民身份证为黄某、伍甲注册公司申请POS机使用。
经查,自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6月29日案发,黄某、伍甲、伍乙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经营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左右,通过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余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使用POS机非法套现的现象较为普遍,但该案受理时“两高”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从互联网上的信息来看,尚未发现以非法经营罪对该类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判例,这给检察机关办理此案带来极大的挑战。
2009年12月16日,“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明确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在法庭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审判阶段“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本案不具有溯及力,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处罚原则,不应适用本案。对此,公诉人当庭指出,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于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2001年12月7日,“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因此,辩护人的意见于法无据。最终,合议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综合3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自首情节、认罪悔过表现等,依法作出判决。(记者 游春亮 法制日报通讯员 王宁 王文波)
·我国出台司法解释打击信用卡犯罪 ·两高发布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司解 12月16日起施行 ·两高解释明确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即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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