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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打人幼儿作证 法院认定园方解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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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gahu 发表于 2010-1-15 08:2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8月16日,李某进入上海徐汇区某幼儿园担任幼儿教师,双方签订了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的劳动合同,李某的月工资为1400元,该合同到期后顺延。
2008年11月19日,幼儿园以李某存在严重体罚幼儿情况为由,书面告知其自次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当月28日,幼儿园再次向李某发出书面告知,称由于其违反了《幼儿园规章制度》,从当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之后,李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幼儿园恢复劳动关系,并返还2008年9月至11月的考核奖195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此后,幼儿园起诉到法院,请求不承担上述义务。
由于一审中幼儿园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李某存在体罚幼儿、未完成工作岗位职责的事由,故幼儿园败诉。幼儿园又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幼儿园补充了几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该园几名幼儿描述李某体罚小朋友的视频资料,同时申请3位老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视频中,数名李某班里的幼儿纷纷指认李某曾经有抽打幼儿耳光等行为,并进行了模仿和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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