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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律体系比较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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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08-1-30 20: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党中央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零一零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不仅指明了今后我国的立法目标和立法指导思想,而且给法学界提出了一个光荣而艰巨的研究课题。即: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方针,善于借鉴国外政治文明和法律文化的一切有益成果,为我所用,博采众长,融合提炼,比较创新。作为教育部确定的“九八五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创新基地”组织的大型学术活动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2007年10月13日至14日,在北京主办了“中外法律体系比较国际学术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党校、社科院法学所的专家领导和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山东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湖南大学等大陆地区22个大学以及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的百余名著名学者。此外还有美国、法国、比利时、印度、日本、韩国的十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盛会。

大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韩大元教授主持,他宣布中外法律体系比较国际学术研讨会开始,并向与会者介绍了光临此次会议的中外嘉宾以及各项议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首先代表主办单位向光临本次会议的各位领导,向来自美国、法国、日本、韩国印度的各位教授,以及来自包括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在内的各地的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同时向光临本次研讨会的新闻界的朋友们,为促成本次会议顺利召开而做出了贡献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王利明院长指出,十年前党的“十五大”在提出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同时,也提出要在2010年初步建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战略目标。十年来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物权法,这可以说是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方面重要的标志性成果。而距离2010年建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留下的时间已经不是太多了,怎么样在短暂的时间内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广泛地借鉴国外的先进的法律经验,尽快建成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确实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每一个法律人必须认真思考的重大课题。我们之所以在这个时候召开这次会议,就是希望通过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到人大法学院进行广泛深入富有成效的研讨,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一些重要的意见和建议,争取为我国的立法和法治建设献言献策,提供理论上的支持。王利明院长表示,人大法学院是新中国建立以后党和国家创办的第一所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50多年来在我国法律教育事业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2004年在全国法律院校第一次评估中,被教育部排名第一;而在最近刚刚结束的全国重点学科评估中,又晋升国家一级重点学科单位,总共获评4个国家二级重点学科,这在全国是最多的。近几年来人大法学院积极推进国际化、现代化战略,广泛与国内外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建立了广泛的合作,我们希望通过召开类似这样的一些重要的国际学术研讨会,进一步加强和国外法学界人士的交流,推进自身的国际化建设,最终推动中国的法学全面走向世界。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陈雨露教授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和纪宝成校长向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陈副校长指出,此次研讨会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九八五”工程重点研究项目“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研究”的一项重要学术活动。“九八五”工程从实施以来,作为中国建设中国一流大学而实施的一项教育建设工程,带动了高等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人民大学在“九八五”工程的支持下,在机制的创新,学术队伍的建设,平台和基地建设,条件支撑和国际性的提高等方面,取得了一批一流的研究成果,增强了学校整体的学科实力,人民大学全力支持各种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和交流活动,营造崇尚科学,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的优良学术氛围。中国人民大学的发展目前正处于新的历史起点,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全方位地提高,正在逐步接近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作为人民大学最重要的学院和全国法学教育的龙头,已经率先进入了建立世界著名法学院的进程。今年11月1日是中国人民大学建校70周年华诞的日子,本次研讨会即是70周年校庆的重要活动之一。 国务院法制办汪永清副主任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情况,就立足本国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问题发表了主旨性讲话。汪永清副主任指出,自1978年底以来,经过29年的探索与实践,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以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中国的法治建设也不断推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除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了520个法律及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制定了1072个行政法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总体上看,这些法律法规肯定了改革开放的成果,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有利的法治保障。汪永清副主任认为,从近三十年的发展历史看,中国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经验是:立足中国国情,紧紧围绕发展这个主题,坚持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坚持把维护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善于把执政为民的理念通过法律的程序转化为体制机制和制度,充分反映民意,高度关注民生,同时注意借鉴国外法治建设的经验,尤其是有关反映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经验。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借鉴,符合人类发展的一般规律和要求。人类法治演进的历史,也是不同国家民族法律文化相互交融和促进的历史。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了不可逆转的潮流,国与国的经济等方面依存不断加强,都要反映市场经济的规律,不同国家的法律交流和借鉴必将成为一种趋势。汪永清副主任强调,在建设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中国始终十分重视吸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文明成果。在此过程中我们的体会是法律借鉴应当坚持以下三条原则:一是要立足本国国情,法律是经济社会的反映,应该符合本国的架构、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背景,只有这样才能扎根于本国土壤,在借鉴他国法律时应该从本国的实际出发,不能盲目的照抄也不能移植,否则借鉴的法律很容易和现实脱节,实际中也行不通。二是深入研究国外的法律,借鉴国外法律制度考察和文化背景等,要探求背后的原因,做到知其现状也知其历史,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做到科学借鉴。三是要博采众长,兼收并蓄,不能只拘泥于法律制度的借鉴,应该坚持开放思维,对不同国家的制度进行比较,做到择善而从,这样才能妥善处理经验理性与重构理性,积极进取与开拓创新的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九八五”工程项目负责人之一曾宪义教授在致辞中首先简要地介绍了国家“九八五”工程的内涵,即1998年5月4日,时任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的江泽民同志在北京大学百年校庆庆祝大会的讲话中提出,为了实现现代化,我国要有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作为落实这一讲话的重要措施,特别设立了国家“九八五”工程,重点支持国内部分高校,积极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从1998年到2003年,实施了第一期国家“九八五”工程项目,当时仅限于理工农医等自然科学,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从2004年开始实施了第二期国家“九八五”工程,国家拿出140多亿人民币来支持这个工程。第二期不仅有自然科学,也包括了人文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所批准的法学类人文社科创新基地共有4个,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创新研究基地”,拨款5千万;吉林大学的“法律与全球化创新与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的“国际法与国际新秩序创新研究基地”;北京大学政治学院和法学院合作的“宪政与政治文明创新研究基地”。接着,曾宪义教授又回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目标提出的过程,他指出,中国共产党第15次和第16次全国代表大会相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也于第九届和第十届会议上确认和规划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具体目标。我们申报这个课题,就是希望通过我们的研究工作,提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报告和建议书。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和外延问题,也就是基本框架的问题。李鹏委员长和吴邦国委员长明确提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横向上可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包括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从纵向上可划分为三个层次,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学科的研究过程中,有些学者也提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包括广泛的内容,不仅应该包括立法体系,也应该包括司法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对于这些问题究竟如何认识,我们也想听取各位法学家们的高见。曾宪义教授强调,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构建这一体系时,我们应当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应当以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思想,重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还应当充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从传统中寻找力量,同时借鉴吸收世界各国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兼容并蓄,融合中西,在传统和借鉴中创新。衷心希望并相信本次研讨会将会促进课题研究的深入进行,对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出重要贡献。

在随后的会议中,全体与会者围绕着“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和法律文化的基础”、“社会转型和法律体系的调整”、“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重大议题,共分为三个半天六个单元进行了热烈而精彩的讨论。 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陈斯喜教授首先发言,他认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成从形式来看应该包括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是宪法,其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然后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再其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还有单行条例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规章。其中,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是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他几种形式的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的补充。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体现了五个特点:第一,整体性和建构性。也就是说,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按照整体框架有规划有计划的以成文法的形式从无到有构建起来的。是一种主观能动的整体构架,不是自然而然的逐步演进和发展形成的。第二,兼收并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虽然体现为成文法,但是不同于欧洲大陆法系,是改革开放以当今中国实际为依据,实行创造性改造而形成的,保留着中华传统法系的有益内核,又吸收借鉴了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国家和其他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第三,权利本位。中国以前的法律都是义务本位的。新中国成立后坚持人民主权,强调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强调义务多于权利,结果是权利被忽视。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深化了我们对权利的认识,逐渐了从权利义务并重转向了以权利为本位。第四,协调和谐。这是我们一直在构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十分注意的问题。第五,简明易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构建的法律体系一直要强调要老百姓执行和尊重,我们把简明易行作为重要的特点。法律不仅七大门类要齐全,基本法律要齐备,同时要做到让每一个识字的人都要读懂。 有学者指出,法律体系与时代条件的关系、法律体系与法规范配置的关系、法律体系与本国立法特殊性的关系,是法律体系理论的三个基本问题。在最高阶段的市场经济是全部社会生活基础的条件下,对于当代的法律体系,是固守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还是建立国家调节社会运行的法律体系;是把法律体系因袭地综合为法律、法规的体系,还是理解为法律规范重新配置而形成的体系;是“继受”他国他法系的法律体系,还是创建中国特点、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能不是我国法学研究面临的重大课题。 有学者认为,研究中国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一是,符合宪法以及立法法、有关组织法等基本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二是,能够对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有一个清醒的客观的认识。三是,有利于科学地把握理解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所提出的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国家立法的总体目标的准确涵义。来自国家立法机关的学者特别提出,研究和建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仅有助于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促进立法工作有序化、科学化,有步骤地运行,避免盲目性;而且可以防止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不配套,重复,抵触,提高立法体系的整体质量,以最低限度的立法成本投入,取得最高的社会效益。 大多数国内学者认为,经过改革开放近二十年的发展,目前国内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各法律部门所需要的法律已经基本齐备,具有国家主义色彩、立法万能意识、规则主义视野和国内法自足立场等四大特征,需要对中国二十多年的法制建设实践进行深入反思,以更为有效地指导未来的法制建设。还有学者就中国法律的“法典化”路径、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化以及法律文化等宏观问题发表了精彩的看法。 著名法理学家孙国华教授在剖析传统上法的部门的划分根据和标准(即主要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次要的、补充的标准为法律调整的方法)以及法律调整方法的内涵及有其产生的人们行为的三种方式(允许、设定积极义务和禁止)的基础上,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决定于社会生活的需要,划分的直接标准是法律调整方法的不同,而法律调整方法基本上或者主要决定于法律调整的对象,也决定于法律规范执行的是什么职能和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因此,主张把方法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而把对象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认为这样既可以避免“主要标准和辅助标准”说的“多标准交叉划分的”的逻辑难题,又有利于人们把握法律部门的划分。该学者提出法律调整方法可以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直接标准,其基本理由是:第一,法律调整对象固然是决定法的部门的基础,但它是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的,同时也不是绝对的、唯一的根据。第二,法律调整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门法的特点和属性,是一个部门法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第三,调整方法可以说明调整对象是否存在及其特征,对调整对象具有解释性、说明性的功能。而按照这一崭新的部门法划分观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为:三大部门群(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五个基本部门(宪法法[国家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和诉讼法[程序法])和五个派生部门(经济法、财政金融法、生态法、婚姻家庭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来自日本著名学者小口彦太教授、韩国的孙汉琦教授、中国香港的陈弘毅教授,则分别介绍了关于“日本宪法的具体适用”、“韩国司法制度适应社会转型的调整”、“香港和台湾的宪政主义”、等有着良好反响的改革经验的做法,以及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经验教训,强调要充分发挥宪法保障人权的功能、调整司法制度以积极服务于社会转型、重视宪法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基础保障作用等。来自法国的Xavier PHILIPPE教授则专题做了“全球化如何影响法律体系:以欧盟法为例”的报告,为中国学者提供了看待法律全球化的另一视角。 在部门法领域,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总结了刚刚实行的《物权法》在制定、体系以及适用中的诸多问题,用严谨清晰的理论阐述、客观详实的案例资料,全面深入地阐明了这部基本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中国特色和中国经验,对于我们深入理解物权法以及未来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思路提供了精辟的启示。一直从事证据法研究的著名证据法学家何家弘教授,则详细介绍了中国证据法制度创新方案,认为:中国大陆地区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走向法定证明,而实现证据采信标准的规范化则是当前的首要任务之一。行政法专家胡锦光就当前行政法制建设存在的重大难题进行了具体而深入的分析,进而认为,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目前较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深入建设,但基于中国的特殊国情,需要首先建设一个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治。其他学者还就宪法的法律地位、侵权责任法、社会法、经济法的法律地位等具体问题提出了各自深思熟虑的看法和观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在形成过程中,在许多理论和实践的重大问题上,仍有较大的分歧或不明确之处,在法律体系与实际生活的需要、时代的需要方面,法律体系与其它社会规范、法律规范之间,也还有重大的不协调、不和谐、甚至严重冲突的情况。我们完全可以相信,本次会议中所提出的重要观点,必将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学术指导,进而将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参加此次会议的专家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项目的首席专家以及每个子课题的课题组的成员。参加并报道本次研讨会的新闻媒体有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社、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中国网和搜狐网等。(冯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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