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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对12名盗贼集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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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蓝根 发表于 2010-1-19 08:2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4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李红宝在海淀区复兴路溜门入室,窃取被害人谢女士的银灰色富士通S6230型笔记本电脑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7.74元。
据了解,46岁的被告人李红宝曾因盗窃于1982年被劳动教养2年;因盗窃于1986年被劳动教养2年;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犯惯窃罪于199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04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4年12月被劳动教养2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200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红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红宝前罪判决中罚金刑未执行,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红宝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故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红宝到案后尚能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应酌予从轻处罚,但鉴于其多次实施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劳动教养,经教不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故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李红宝酌予从重处罚。最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红宝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
在此次宣判的被告人中,80年以后出生的青少年所占比例较大,已达到60%——70%的程度。这些青少年一般没有正式的工作,缺乏稳定的生活来源,为了维持自己的生活而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而频繁出入KTV歌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日常开支比较大,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他们犯罪的重要诱因。目前城乡结合部的出租房、高校的自习室、图书馆等场所盗窃案频发,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电子产品因体积小、价值高,方便下手,又容易销赃,已成为犯罪分子重点选择的作案对象。
考虑到此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认罪服法、真心悔过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海淀法院予以从轻处罚;而对于那些数次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屡教不改,以犯罪为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海淀法院也绝不姑息,坚决予以从重处罚。 (焦桂斌 李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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