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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镇雄原女纪委书记刺死追求者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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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女k 发表于 2010-1-20 08: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8日下午,云南镇雄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倍受社会关注的原泼机镇纪委书记吴春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死者宋驷的父母向法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吴春菊赔偿因其伤害行为致使宋驷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47361.75元。庭审中,被告人吴春菊悔恨不已,多次泪流满面:“我被一个大男人(死者)骚扰和打骂时,自己用刀来防卫自己,为啥子不通过法律或组织来维权呢……我从来就没有想过要杀死他呀!”
被害人宋驷有无重大过错?被告人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针对这些问题,控辩双方通过在法庭,针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质证并展开了全面激烈辩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春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吴春菊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观点,闭庭后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关注
众人蜂拥旁听法庭座无虚席
早在去年8月,“吴春菊当众拔刀刺死追求者”一事通过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几天前,镇雄县人民法院通过公告专栏、网站等形式,发布了对此案公开审理的庭审公告,再次吸引了人们关注的目光。
18日下午2时50分许,记者走进法院,看到法庭门口围挤了近百人,他们都是原、被告人双方的家属和热心公众,正在竞相挤进法庭参与旁听,均被几名法警严令阻止:“法庭里面已经没座位了!” “不是说要公开开庭吗,进去二三十个人就坐满了,为何不选择大一点的法庭?”、“我们都是家属,为啥子不能进去呀?”记者看到,即将开庭前,还有几十人不断闹嚷着,多次想强行进入法庭,搞得法警们忙得不可开交。
经法院允许,记者有幸获准进入仅容纳二十余人且坐满了旁听家属的法庭参与旁听。
指控
被告人吴春菊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下午3时,庭审正式开始,记者看到被告人吴春菊双手上铐,身着563号囚服,虽面容憔悴,双眼红肿,但反应敏捷,神情镇定。而作为原告的死者父母及家属,则是满脸悲愤。
“被告人吴春菊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现依法提起公诉,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人在起诉书里指控:2009年7月30日上午9时30分许,泼机镇兽医站职工宋驷,因想追求泼机镇纪委书记吴春菊,就到吴的宿舍示爱,被吴拒绝。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打斗,被人劝开后,宋驷便下楼来到镇政府院坝。随后,吴下楼来到泼机镇政府院坝当众骂宋:“狗日的,以后请不要到我的宿舍来”,宋即上前用拳头打了吴的头部,吴就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宋刺倒在地,宋驷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结论为,宋驷系“锐器刺破肠系膜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长达近50页,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书等大量证据。法庭辩论终结后,法庭对原告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除了诉请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春菊的刑事责任外,请求判令被告人吴春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347361.75元。同时,原告代理人坚决表示,接受民事赔偿的前提是:“对吴春菊的处刑少了13年免谈”。
对此,被告人吴春菊及其当庭聘请的委托代理人均表示:“愿意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进行赔偿”。审判长提出,希望双方在次日早上由法院主持调解,均得到双方支持。据了解,双方于昨日通过法庭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主持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不过,审判长表示,将再次组织双方家属进行民事赔偿调解。
焦点
被告人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
在辩论阶段,围绕着“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这一焦点问题,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唇枪舌战。
“从各方面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开始属于正当防卫,只不过是没有把握好用刀刺人的火候,才造成防卫过当,提请法院从轻处罚或免处。”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罪名指控,吴的第一辩护律师辩称,宋在整个案发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宋先前追求吴时多次骚扰了吴,弄得吴烦躁不安,而宋在案发当日还闯入吴的宿舍,试图实施强奸吴,导致双方发生抓扯。随后,吴因遭受羞辱下楼对宋进行辱骂,其头部又遭宋猛打,生命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才被迫紧急拔刀自卫,且刀子只是刺了宋的左肋靠腰腹一刀,这是吴作为一个弱女子的本能反抗,其根本没想到会一刀致命,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其行为应属于防卫过当。而且,案发后,被告人及时主动地到泼机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加上其愿意尽力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免于处罚的情节。综上所述,特别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吴春菊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代理律师的辩解,公诉人立即作出反驳:原告人的示爱行为虽有一定过错,但绝不是重大过错,案发当天早上,宋和吴都要参加镇上统一组织的计生工作,说宋在这个时候去吴的宿舍强奸吴不符合情理;两人在楼道处吵骂抓扯后被人劝开,吴却在纠纷平息的情况下,当众骂宋,宋只是赤手空拳地对其殴打泄愤,宋对吴的生命安全并没造成致命威胁,时间上也不具有紧迫性;吴被宋用拳打头部时,有很多方法和时机可以避免宋对她造成伤害,却在应该知道用刀刺人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刺伤宋驷,致宋驷死亡;吴虽有自首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自首,是属于“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而不是“必须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
同时,公诉人还表示,公诉方对吴关于其在宿舍内遭宋强奸、暴打、抢刀、抢棒等单方面的法庭供述无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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