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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首发]刘星:政法实践的故事——读冯象《政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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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康乃馨 发表于 2008-1-31 13: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法笔记》出版了。作者,旅美学者冯象。21世纪的第一个年头,《读书》杂志设一专栏,名叫《政法笔记》,主持者就是冯象,缘其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撰述“法律故事”的绝佳文学技艺。近些年来,学界甚至其他领域的读者,对《读书》有些微词,但《读书》宽以待人同时“我行我素”,从而,好文依旧不断,《政法笔记》即是其一。  取名“政法”,可能会造成一些误解,有如作者自己所说,中国“政法战线”、“政法干部”之类的语词使用层出不穷。这样,此一“政法”嵌入彼一“政法”,自然易引发不断的融合想象,以为又一“政法作者”加入了红色战斗行列。然而,细细思来,翻读《笔记》,可能没有人会怀疑中国法律实践,甚至西方法律实践,从来都是政法式的。固而,问题不在于是否“政法”,而在于怎样“政法”,也就是怎样成为“政法实践故事”的观察者、写作者、参与者(红色与否则是另外的问题),从而使自己成为独特的“政法”风景线。一  为理解《笔记》论及的“政法”,应当知道法律实践和法学实践中的一个“老帐目”。  从《政法笔记》头篇文章刊出,至其成书出版,中国法治建设中出现了许多令人不断思虑甚至忧虑的问题,择其轰动而又影响深远者,如去年的孙志刚、李慧娟、刘涌之案件,还有屡禁不止且愈发疯狂的官吏腐败。大家知道,中国从来都有文本的法律,堪称颇为详尽,言之凿凿,但是,法律文字一旦进入生活实践就变样、变味、变戏法了,不知为何总和常人理解的相去甚远,就连部分法官和律师之类的“法共体”(法律共同体简称)成员,也白天街头为民“有一说一我是严守一”从事法律文字咨询服务,晚上则在“手机通话”后,相继躲进“黑色法律交易的夜幕”。  这是什么问题?  有说,这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简称执法司法不力。民间谓之腐败。有说,这是执法司法素质不高,故而应该提高法学教育,教育之中除了业务培训之外还有职业道德提升。专家谓之提高门槛。有说,法律文字还是不够详尽,应该继续开会、讨论、制定、发布。民间和专家都谓之健全制度。还有说,监督不够,权力集中,应该建立有效的“循环人盯人”机制。人人谓之相互制约。  这些说法,都暗含了一个假定:法律文字和法律实践走上了方向不同的道路,固而,我们必须看到本本法律和“行动法律”的区别。于是,变样、变味、变戏法的问题,就成为了法学学问中经典的“说一套(本本中法律)做一套(行动中法律[尽管这法律有时称潜规则更合适])”的问题。在作这样理解的过程中,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包括法学家,也就开始不断地争论立法与司法、效力与实效、国家法与民间法、本本法律与行动法律的关系,有时还相互叫板,当然,也有研究策略制定方案的,对之整理以备后用。接着,法律实践法学文字本身的书写也就记录下了日日重复、天天盘算的“老帐目”。“老帐目”里虽有日期更新,却少有新鲜记载。  《政法笔记》试图切开我们认识法律实践的又一途径,从侧面展开游击战、运动战,重新开启“中国革命”的政法实践故事,同时,清算一下老帐目。  本书作者有这样一个认识:法律是政治的晚礼服,或者是时常需要写真的新衣服(见《政法笔记》页3、146、157,下文仅注该书页码)。这意味着法律多半是个装饰性的理由:没有它不行,有它也是为了拿来说事。对于包括法学家在内的法律从业者来说,当然还有常人,这可能有些残酷,法律怎么可以是用来装饰的?  我想,我们也许是可以这样看问题的。这需要一层道理。  在出现问题,譬如前面提到的孙志刚、李慧娟、刘涌的案子,以及官吏腐败,人人都会想到法律,更准确地来说是“法律文字”,也就是现代一定要通过印刷术来宣传表达的法律条文。可是,有的时候,我们会说“条文清楚”,有时会说“条文不清”、“条文有漏洞”,仿佛条文本身含义真的可以独立存在。这是“老帐目”管家们最常有的看法。  然而,换个思路,如果认为,条文文字需要我们理解,我们大家理解一致的时候,条文就清楚了,我们大家理解分歧的时候,条文就不清了或有漏洞了,那么,情景就大不一样了。比如,在孙志刚案件中,我们大家的理解基本一致,固而才说这条文那款项是十分清楚的,这就把收容审查条例之类的东西送入了坟墓。可在李慧娟、刘涌的案件里,我们大家的理解有分歧了,就连法院内部都有分歧(李慧娟法官及支持者到现在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而在刘涌案件中,尽管都认为刘涌有罪,但有人还要坚持自己的证据程序观点),跟着,我们有人就会说条文有问题,法律制度有缺陷。此外,我们还能用耀眼的“靓”词比如宪政权利、生存权利甚至“多劳多得”之类的初级阶段原理,来为条文本身加上支柱基础,说明条文是从我们所理解的一种支柱基础上建立的,不像他人所云。于是,当找到不同的“靓”词、不同的原理,有人就可以宣称“立法本意”、“立法精神”、“法律目的”如何了,和对方的条文理解意见不断地较真儿,与其不断展开斗争。这也是不同理解的一种表现。而往深了说,我们的不同理解(如果的确存在),所使用的不同“靓”词原理,其背后都是因为我们有着不同的政治道德立场,还有不同的利益需求。这些最深层的社会因素,制约着我们对法律文字的理解和运用,从而制约了我们对案件的法律观点(页38-44、126)。  根据这层道理,法律包括法律解决程序,不免就成为了政治的晚礼服,它要将我们的政治见解当然还有政治分歧打扮起来,使其具有合法性,看上去有一个漂亮的“说法”,并且贴上封条、加盖印章,据此,展开真正生活中的法治行动。  当然,这里绝对没有“法律没有意义”的意思。毕竟,人们总有理解基本一致的时候,就是相当一些腐败分子与其他坏人,也有和大家对法律同样理解的时候,而这些腐败分子,或者残害孙志刚的一类坏人,就是试图反其道而行之,丢掉良心。此时,将文字写清楚,把程序摊开来,对他们有一说一,自然也就具有明显的打击功效和正当性。  理解了这一点,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法律实践实质上是一种政法实践,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我们在读法律实践故事的时候,实质上是在读政法实践的故事。二  《政法笔记》是在具体法律事件中展开的。事件辗转曲折,婉转迭荡。但是,这不是以案说法,也不是为了拍案惊奇。相反,这是因为相信法治注定是从具体的政法行动开始的,而不是从抽象的法条制定和解说开始的,所以,《政法笔记》昭示,理解中国乃至世界的政法实践,只能从我们看到的甚至亲身经历的具体时间、地点、人物当然主要是事件入手,从中挖掘制度的意义,表达我们的宣言,标明我们的立场。  让中国《宪法》说,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可侵犯,甚至说“神圣不可侵犯”,那么,是不是公民的合法财产真的高枕无忧了,比如,“你买下的房子、兜里的手机、接发的短信、每个月的奖金、你的饭碗之类”(页254)?不一定。这要看在具体的执法司法运作中是否有人可以具体地保护你的合法财产,还要看看,你自己是否知道怎样具体地“维权”。不信的话,你可以想想,“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在中国《宪法》中不是早就规定了“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国有资产照旧流失,而且愈加令人发指。《民法通则》说,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而使用,那么,是不是你的肖像一定受保护?也不一定。这同样要看另外一些具体条件,比如,你的肖像是不是和其他利益像文艺创作的言论自由利益发生了冲突,而你的利益是否被认定为小于后者利益。在《秋菊打官司》中露了4秒钟的街头卖棉花糖的女人,将《秋菊》摄制组告到了法院,法院还是认为这里没有保护肖像权的问题,尽管,电影是赢利的,4秒种的肖像展示也未经本人同意(参见页32以下)。抽象的命题,一旦放置无数的具体个案中,总会遭遇相反的例证。  所以,只有在具体的法制结构、生活场景、利益对抗中,才能揭示政法是如何自我实践的,是如何展开故事的。  另一方面,揭示具体的政法实践,不是单纯为揭示而揭示,而是为了发表意见,主张观点,推动小写的具体政法框架发生变化,来为社会做事。因此,《政法笔记》通过系列的个案分析,去阐明具体理想。它会主张而且有时已经主张,在《宪法》的环境中,不允许宪政发生司法介入的变革,这是不明智的(页29-30、255);在取名用生僻字或异体字上,将公民的权利仅仅理解为“法律本本包括《宪法》的规定”,这是不妥的(页216);在“官告民侵犯名誉权”问题上,重要的恰是“批评言论的政治地位和宪法待遇、批评者及批评对象双方的政治责任的重建”(页183-184)。作为法学作品的《政法笔记》,不是书斋中的自我欣赏,像某些自鸣得意的清高法学作品那样,独居一隅,相反,它是任劳任怨的,通过不断观察,在一个接一个的对象政法活动中,在不断变化着的具体政法空间中,建构作者的社会向往,“关心、探讨现实世界的社会关系和压迫反抗”(页238)。  这样一种工作,显然,是需要不断展开的,推而广之,是需要中国代代人努力的,如果期盼中国法治建设。而《政法笔记》,作为一个学术“前哨”,已经以身作则地踏上了这样的起点征程。同时,我认为,法学作品的运作和政法实践是相互勾连的,其理由的成立,可以潜入实践从而成为具体政法事业的理由,所以,法律中所谓的理由,从来都可以独特地在理论和实践中来回穿梭。这不仅事实上如此,而且应当如此。在这个意义上,《政法笔记》在使“批判的武器”变成“武器的批判”之际,也使“武器的批判”回溯成为“批判的武器”。最后补充一点。《政法笔记》的文字好看。只是,在我看来,这更是因为作者本身具有生活的真诚。毕竟,《政法笔记》在希望,也在号召,我们一起加入鲜活的具体政法实践,去圆我们中国人的法治理想,用自己的笔,还有自己的心,就像其《弁言》提到的:记住大山里来的阿姨,她的智慧、勇气和美德。这在另一方面寓意着我们身在其中而又需身体力行的政法实践的故事。注释:*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1月版                  

                       

               

                       

                       

                       

                        200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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