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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窟窿好补 无形窟窿难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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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桔梨萝柚 发表于 2010-3-20 22: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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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及时地结案,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苏法官亲自操刀,代替责任人履行判决义务。初看,这是法官注重办案社会效果,实践司法为民,符合当前的工作要求和政治形势,应该表扬。但细细推敲,不觉忧心重重。且不说法官代替责任人履行义务对责任人违法行为的放纵,也不说日益增多的案件,法官如何代为履行得了,单说法官错位后的无形窟窿如何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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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z# W. V6 I* i  法官作为裁判者,承担的职责就是居中裁判,明辨是非,给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一个终局的裁决,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保护社会个体的尊严和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经过公正程序所产生的裁判是权威的、正义的,应该得到完全地真实地遵守和执行,这是法治建设的原则。法官不是纠纷的当事人,不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更不是责任的履行人,自己离开审判岗位,放下手中的卷宗,亲自为责任人代为履行义务,这应该属越俎代庖。也许笔者的观点有点极端,不符合现时的形势,质疑的人较多。许多人会认为,司法应符合中国国情,法治建设应循序渐进,中国人法律观念还不成熟,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高,法官就案办案,严格依法办案是机械主义,远离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这些观点都有一定道理,突出对社会稳定价值的重视。但稳定是什么,什么是稳定,如何实现稳定?提出这些问题会让人发笑。但笔者认为正确理解稳定至关重要,应该说目前有很多人不能正确认识稳定。笔者也不敢妄下定义,但稳定到少包含以下几种因素:自然性、长期性、安全性。自然性是指稳定的实现是自然而然的,是在一种制度运行下显示的必然状态,不是人为制造的稳定,为了实现稳定,以牺牲高于稳定的价值为代价是得不偿失的。长期性是指稳定的状态是长久的,不是一时的、短暂的。安全性是指稳定是真实的,人们基于对稳定的信赖而从事的活动受到保障,没有意外的损失。" r5 R, \+ j)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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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n/ e# i% P: d. H8 i; \$ x7 {  对照“三性”,苏法官把有形的窟窿补好,消除了纠纷,结束了案件,这不是自然产生的,人苏法官人工制造出来的,不具有自然性。苏法官的行为向公众传递一个信息:法院的裁判可以不执行,法官承担裁判的义务履行责任。如此,审判的权威丧失,司法的公信力下降,法律的规范功能减弱,就会产生更多的矛盾和纠纷,更大的不稳定正在孕育和形成。基于同样的道理,苏法官制造的稳定不具有安全性。因为没有法律的规定,不是每个法官都能像苏法官那样,为责任人代为履行义务。当人们基于法官能够代为履行义务的信任而进行民事活动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责任人不履行义务,法律不给予强制,法官又不代为履行,权利人利益无从得到保护,损失也就无法受到救济,矛盾不能消化,稳定如何实现得了?5 E0 \7 {5 l4 x( P,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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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以稳定为由肯定苏法官的行为是站不住脚的。苏法官的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维护和实现稳定,只是暂时地执结一个案件。苏法官身上所体现的“宁愿自己受累,也不给工作添难”的精神令人称道,其默默奉献、不怕牺牲的品格为法官增辉。苏法官的做法不应提倡,苏法官的精神应该宏扬。司法为民要立足本职。作为法官要公正高效地审结案件,要严肃认真地执行案件,做到抚正去邪,分明是非。合法权利要保护,违法责任要追究,要让法律真正成为全社会的行为准则,否则法治建设遥遥无期。- H" j+ Q* H3 @# G#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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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 v& I5 o6 P: z6 R1 z  其实,从苏法官的事例中,我们应看到无形的窟窿。法院的裁决,当事人为什么不执行?具体是为什么能不执行,为什么敢不执行。这是个严肃而又沉重的话题,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得清的。苏法官的行为,说得难听点,是我们法官的悲哀,或者说是司法的尴尬。苏法官用自己的双手补上的是有形的窟窿,扯大的是无形的窟窿。为了修补无形的窟窿,我们仍应立足本职,奉法为天,把捍卫法律的生命作为首要价值去追求、去实践。不要乐做份外事,角色错位,否则无形的窟窿更难修补。(写于2005年)! G( T. H4 h# K"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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