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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二)》有利于源头切断淫秽信息传播利益链条_时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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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tiger 发表于 2010-3-21 20: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2月5日电 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做客新华网,就依法严惩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与广大网民交流。 胡云腾在访谈中指出,《解释(二)》对2004年《解释(一)》进行了补充和明确,有利于在源头上切断淫秽信息传播的利益链条,解决了法律适用中突出的问题。
[主持人]:《解释(二)》是在200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基础上,依据我国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制定的。请问这次《解释(二)》出台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胡云腾]这个问题我给各位网友简单介绍一下。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非常迅猛,已经成为国家重要的经济基础设施和影响巨大的新兴媒体,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影响越来越深刻。但是一段时间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也呈现出增长的特点。目前,最为突出的是利用手机、手机网站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这种犯罪活动一度十分猖獗。为了有效地打击这类犯罪,需要明确有关的法律问题。
比如在过去的司法实践当中,司法机关打击的往往是淫秽网站利益链的末端,而淫秽网站,特别是手机淫秽网站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益上的驱动,手机淫秽网站、电信运营商、广告主、广告联盟,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现在来看,打击淫秽网站关键在于切断利益链条,现在在适用法律方面不是很明确,这个解释在这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打击这类犯罪,切断利益链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两高制定了《解释(二)》,对2004年的《解释(一)》进行了补充和明确。这里对当前手机色情、淫秽网站的一系列适用法律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了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网站的建立者,他们在传播、制作淫秽信息当中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解释(二)》有利于在源头上切断淫秽信息传播的利益链条,解决了法律适用中突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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