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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二)》四亮点: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_时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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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哈邋的樱桃 发表于 2010-3-21 20: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2月5日电 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做客新华网,就依法严惩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与广大网民交流。胡云腾在访谈中说,《解释(二)》体现了四大亮点: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明确了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利益群体或相关的主体;明确了明知的认定标准;明确规定了网站和淫秽网站的定义。
[主持人]这部《解释(二)》与2004年的司法解释相比,最大的亮点和不同是什么?
[胡云腾]我们的司法解释刚刚发布,我看到就受到广大网民的普遍关注,很多网民提出了一些他们非常关心的问题,有些问题我觉得从专业角度来看是高质量的,所以今天非常高兴和荣幸有机会和广大网友进行交流。这个司法解释一共有13条,主要内容有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也就是《解释(二)》的第一条和第二条,降低了行为人制作、传播涉及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标准。也就是说行为人如果传播制作的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要在2004年的司法解释定罪量刑的基础上降低一半。比如说2004年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制作传播20个淫秽的电影、表演这样的视频文件才构成犯罪,新的司法解释是只要制作10个就行了。它的亮点也就是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因为传播制作涉及这类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对社会的危险性更加严重。
第二个内容,主要是明确了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利益群体或者说相关的主体。2004年的规定是也可以惩治互联网服务商、电信运营商的,但是当时没有明确规定,这次把电信业务运营商和互联网服务商明确提出来了,包括广告主和广告联盟,所以在主体上不能说它扩大,但是非常明确了。
[主持人]您说是明确提出,2004年是用什么样的表述?
[胡云腾]2004年就没有这么明确具体,实际上也有这方面的内容。这次这么突出、这么明显。
第三个内容,主观方面。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是一个故意犯罪,核心是明知。如果一个人自己去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你认定他故意非常简单。但现在广告商、广告联盟、互联网服务商和电信运营商都拿进来了,那就会产生一个什么问题呢?假如他们不明知,那不就是打击无辜了吗。假如他说自己不知道,那明明知道说自己不知道,那就漏网了。所以司法解释考虑到这一点,明确了明知的认定标准。
第四个内容,要把淫秽网站和网站界定明确。现在讲打击互联网,特别是要打击淫秽网站,如果说司法解释不明确,可能在实践中认定就会出现偏差,公安、司法机关执法可能也很难把握,所以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网站和淫秽网站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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