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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法2010级法理学作业之三:课堂辩论的总结(已批阅、已关闭)

 火...   [复制链接]
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2-11-22 08: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业要求:7 k/ D( x1 c. U6 o3 x8 w8 v8 u1 I
1.以辩论小组为单位提交总结,小组成员的成绩以小组辩论整体评分和本次总结成绩计;
$ ^. A/ n1 R$ `7 @1 a2.总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方观点概要、反方观点概要、正反双方辩论中的表现及得失;
% q3 e- t1 w) I  Y  }3.字数不应少于1000字;0 p8 Y8 }3 x/ p$ D% t
4.本次作业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届时关闭。
) l' N( V9 q7 m: G& \
/ u5 N3 p) B3 a2 B, N
关于本次作业的总结(2012.12.06)+ H# q. y, K0 e+ X" H* ?

$ D9 G+ U" O' Z! D) [7 O: e  ]- d本次课堂辩论的实战效果不很理想。但从各组的总结来看,同学们的书面表达能力应该更胜一筹。除最后提交总结的两个小组之外,其余四个小组的总结完全符合要求,以自己小组作为正方为主总结,大多中肯,总结比较到位。& m. T  M. n/ d, K) ?
希望大家继续多多努力!
法10司思 发表于 2012-11-22 22:28: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组辩论总结
& k+ h- \2 l" l( P    “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躬行”这句话是我们组对于这次辩论的真实感悟,辩论是一场综合竞技的表演。在辩论中,我们需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机智幽默的应变能力、综合知识的应用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及综合素质展示能力等。而在这场辩论中,我们还需要一样很重要的能力,就是对于法学专业知识的积累掌握应用能力。通过这次辩论,我们都对自己的能力有了一个全新的认知。我们小组是以“北京地铁一老人因拥挤与女孩发生争吵后猝死,女孩是否构成犯罪”为辩题与同学们展开辩论。以下是我们组对这一辩论的感悟与反思。- X! ~. T2 r! Z0 Z* w! X2 R8 R5 _
    首先在选择辩题上我不得不承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是很谨慎。以至于此次的辩论赛没有我们预期的效果。因为这次的辩题我们所能搜集的资源有限。而且从公开信息来看,我们只能分析到这种程度。由此我希望不会降低老师我们组的印象分。其次,老师也提及到我们组的发言问题。这是我们组内部成员任务分配问题,有负责搜集资料的,有负责整理材料的,有负责发言的(根据我们寝室女生的性格制定的方案)。所以这样会给老师一种假象,我们组部分成员不是很积极。我之所以会解释这么多不是想推卸责任只是因为我觉得这是我们内心最真切的反思。9 ]2 ~1 u4 R8 s+ h8 i" ?- }$ R
            以下是我们对这次辩论最深刻的体会
3 D4 T& S; s7 y/ V; V    我方认为女孩构成过失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为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是: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2、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女孩在与老人发生争吵的过程中辱骂老人,并且双方有肢体动作,老人的确死亡了。而对方的观点是该案为意外事件,吵架女孩无罪有网友表示,虽然该案中老人死亡,但是在当时情境下该女孩根本无法预料到"老人会死"的结果,因此,对于女孩来说,其"错不至罪",这纯属一场"意外",因此其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 Q4 M7 D1 q/ g: x    而在这次辩论中我觉得对方辩友也并没有提出什么有力的观点,但是还是有人提出“人不能被气死”的观点,但是我方已经从医学和心理的角度解释了这一问题。这是我对我们小组最满意的地方。8 V; y: {% f5 ^& C$ j+ ?
    再者我觉得崔小鹏,赵凯等同学在这次的辩论中表现的非常好无论是作正方还是反方都能提出强有力的证据。无论是从语言表达能力还是思维逻辑能力我都超认可的反正是超赞的。
) L5 M( U4 \' q) C* }; b' V2 c    以前我们也举行过类似的辩论赛,可是只有这次的辩论赛同学们表现出了超出以往的积极,我们必须得感激老师为我们提供的这次机会而且我们的老师也积极参与其中。他会随时改变战场,这也增加了我们的自信。这让我们感觉到了老师对我们的重视。在这里我代表我们班全体学生向法理老师表示敬意。) _. j) U$ u% e  Y
    我相信以后我们会表现的更好,也会更加用心的对待每件事情。# |3 J$ f% Z0 m5 x
) T9 P" q: @, @: Q/ D: W4 J* u0 @  C
                                  组员: 张磊/ i3 l. B, q! W/ C; h/ a# T% ]
                                          司思
  {+ z$ H3 j. j$ _4 z& q- N! E                                          谭子荷( [/ J  t8 ^, U3 I% n
                                          刘荟杰
+ g3 t2 K! R& K$ j1 \! x. v% T( N                                          王金秋# _4 {4 P) S) @# J)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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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2-7 13:01
法10杨彦涛 发表于 2012-11-24 08: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组辩论总结" P! \/ P# Q: B8 N5 X% e
缺点:; c4 f) |2 M( O+ N/ I
1、        对本组辩题的概念界定不是很明确。我们思考过,重刑化是什么,如何才算重刑化,是否我们界定完重刑的概念和范围了,比我们轻的都是轻刑化。而我们是这么想的,重刑化和轻刑化都需要界定,不是重刑和轻刑组合成了刑法的全部。刑法有一个原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我们在考虑辩题的时候顾忌最大的就是我们所倡导的重刑化倾向,是否是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这一原则。而这又有了另一个问题,如果说我们倡导的重刑化违背了罪责刑相一致的这一原则,那么相反的说,轻型化是否也违反了这一原则。那么这个辩题的合理性和可探讨性就值得商榷了。而我们在课后探讨后,我们觉得,重刑化应当是整体刑法的重刑化,而判断是否罪责刑相适应这一标准应当是不确定的,也就是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法律是人定的,罪刑是否均等,这也是随着人们思想认识的变化而变化的,难以把握。
. F/ T. y& M( J( g) T2 ?2、        举出的例子考虑欠佳,导致举例不能如我们预期所想那样直接支持我们的观点。我们在网上搜索了大量的数据,主要是中国有关犯罪率的数据,但是我们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导致人们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举例说明在刑法变轻的情况下,犯罪率提升,无异于是说犯罪率上升的原因是刑法变轻导致的。而这恰恰是错误的,刑法变轻是导致犯罪率上升的一个原因,但不是唯一的和根本的原因。因此我们过高得估计了数据的证明力。+ l- {& ]1 |( C$ d9 {
3、        法理辩论,用的法理知识较少。法言法语用之较少。
6 E3 |$ I& J% S4、        表达不清晰,缺少足够的说服力。逻辑思维能力欠佳。(在所有辩论中均有此种情况). O, s  B# f5 b' ?' c( ]' _
优点:
! ?" w4 }( ]5 q1、        例举一系列的数据来佐证我方观点,我们是法科学生,说话就是要有理有据,依靠证据发表观点。我们想通过例举有关数据来证明我们所说的话是有理有据的,而对方自始至终未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 ^* y6 e! j2 n+ r2、        我们在辩论中有提到过,我们是在用事实说话,是在用已经知道的犯罪率上升和刑法变轻的事实来说明打击犯罪重刑更有优势,现在学术界以及大部分的观点确实是主张刑法应该轻刑化,但是我们多次提到过,这只是学术界学者们的美好设想,刑法轻化所带来的后果,我们都不知道,因为谁都没有实践过。相反例举我国83严打,刑法变重后所取得的良好效果却是存在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反方怎么可以用一种尚在倡导和预想的或者说假想的刑法变轻后的美好世界来反驳我们的观点,我们始终认为,这是欠妥的。
  ]! U5 _/ K2 L9 o0 u+ A+ F7 M0 ~" w( `/ \) P5 f. g
. I- B, j: k7 {- ~/ n$ y/ s
学生姓名:陈春秋、于占柱、樊文强、任少磊、赵凯、杨彦涛
$ N3 N; k. `! G" |'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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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2-7 13:01
法10于景文 发表于 2012-11-25 15: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组辩论总结
* o" P4 I) e* c* L辩题:同性恋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0 M0 F. w2 \8 W" C4 y1 p
正方:同性恋婚姻应该合法化. b1 x: B) ~. ~8 }
反方:同性恋婚姻不应该合法化4 \  ]& g$ x9 q3 z' u9 e- c

) p' Z* j6 \3 [9 J7 |3 M  M* u2 c/ |  在本次辩论赛上,身为正方的我们坚持认为同性恋婚姻应该合法化。有很多论据支持我们的观点。经总结如下:" q* }3 M- a: [" G( \9 ]
1首先要强调的是,同性恋在当今社会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讨论的是同性恋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 p$ G- Q. K9 h2 O3 T/ g- S" D
2其次婚姻是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满足个人需求,依一定的法律所建立起来的一种人际关系,其本质在于共同相爱,一起生活。而合法化则是指让某事物合乎法律规范。我们所讲的婚姻合法化,是实质的婚姻实质的法,不仅仅限于一张结婚证和一纸条文。- k& V2 f2 G0 ~  }) t
3专家认为同性恋不是精神病,而是正常的自然感情。既然同性恋者是正常的公民,我们就不能剥夺他们的权利,更何况,这种权利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世界人权宣言》中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力上一律平等。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既能让同性恋者更理性的追求自己的幸福,而不是采取极端的手段,也能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与正常人一样的保障,这将是我国捍卫人权,尊重少数人权益的体现。    4我国虽然明确了同性恋不是一种病但是特殊婚姻上的立法空白和冷处理的态度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这是对同性恋者正当权利的漠视。
$ n7 T9 H- y+ L$ }# j" c- L5现今社会有八成的同性恋者迫于传统和社会的压力,已经或者即将进入异性婚姻,这对婚姻中的双方都是莫大的伤害,致使真心相爱的人不能走到一起,而在一起的又拥有着有名无实的畸形婚姻。% X1 V* @' R$ L. \3 ~, m
6 请理性思考,同性恋并没有违背纲常伦理,而大家一直强调的传统道德也不见得事事都是正确的。无法证明破坏传统道德是错误的,例如女子不裹足是不是也破坏了传统?没有三从四德是不是也破坏了道德?6 A. ]( m# I% Q" I; T* b
7即使不能繁衍后代也不能说明同性恋婚姻不能合法化,毕竟现在社会还有着丁克家庭的存在。/ }8 v+ f8 c! F6 q) I
8 并不是允许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之后,所有的人都去与同性结婚了,同性恋的人毕竟是少数。
3 \" ]% p6 @# q8 \" G/ `& H9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利于更好的保护同性恋中的双方,利于同性恋得到社会的认可,大众的认可。
6 L) E: E8 Q1 z+ A' p10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只是用法律的方式对同性恋的一种认可,现实生活中显然已经存在着同性恋生活在一起的现象。7 d! ^# K# z; d" N4 i; E# v7 N
11毕竟生活在正常家庭中的孩子也有着同性恋的存在,所以不能认定周围有同性恋者孩子就一定会向同性恋发展。
: g5 Z: ?& N$ [$ P) Z12同性恋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基因决定的,意味着同性恋的产生有其自然属性。" z2 r. ^: T5 \3 {% T' J, }
13法的价值,包括自由、秩序、正义。从自由上讲,法律不应该以大多数人的性取向来剥夺少数人的性取向选择自由;从秩序上讲,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利于民事关系的确定和社会的稳定,例如可以让同性配偶之间的互相继承关系、抚养关系得以确定,减少这个人群的不安全感;从正义上讲,宗教文化传统不该是羁绊立法改革的理由,何况当今婚姻自主、男女平等并且离婚自由。选择自己的性倾向,并选择自己的民事意义上的配偶,是每个人生而俱来的权力,他人或者国家都不应该侵夺。因此,同性恋婚姻应该合法化。- n" T& R* U# s! Q3 V6 `
对方认为同性恋婚姻不应该合法化,他们也提出了他们的观点:
" ^5 Y/ e6 O6 D; p8 Z1 允许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会导致生活在同性恋者附近的孩子受影响,使其价值观、人生观受影响
0 c' x1 T+ O2 K2很多人很难以接受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m7 M( |0 A" u: }6 g
3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违反传统道德5 T; q1 m8 N" d1 G) P+ ~
4允许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家庭中的孩子难以称呼其监护人0 n" Z) w3 U* F0 l( A
5如果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了会导致人口变少
3 a' x2 X# j; X/ P8 g- A4 W6法律对生活具有指导作用,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会间接导致更多的人成立异性家庭; q, {2 p* F/ \: F- L. P2 d5 |
7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意味着国家提倡同性恋& d) {  d) A& D  l% \7 ?
总结! J9 A' n  H3 x9 _% N
在辩论过程中,双方各有不足之处,但是我方观点显然是得到更多的人的支持。在辩论过程中没有抓到比较重要的点是失误的体现,对方的论点虽然也很有道理,但是漏掉一点,同性恋者毕竟是少数,辩论是对我们平时应变能力的的一种培养更是对语言表达能力的一种训练,我们要善于分析出重点。还有就是辩论分了两节课,第一节课显然我方的观点没有突出,到第二节课表现出的比较好,而对方论点较少,只能说出几点,其中与当今社会现实也有较大的联系,当今社会同性恋普遍存在并且有一些国家例如荷兰等已经将同性恋婚姻归到合法的婚姻。
# L+ q& b8 ^8 U+ u5 ^% U: `  M组员:于美灵 王兆华 赵玉超 刘春侠 朴贞玲
/ i7 ~; a) z% E. s' N0 f' @; x: g+ Z4 c0 L6 X2 n! L

9 ?1 `+ s# U# ^. [( ?% m( u' X0 D
* E/ b) z* k* w7 M# f7 ]8 W- n2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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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2-7 13:01
天使7036 发表于 2012-11-26 23: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轮辩论总结
5 q' |( P* c8 P5 _( s我方观点是实体正义优于程序正义,开始我方先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观点:第一,从概念上来说: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而实体正义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实体正义由于具有与程序正义的相对应性,他的概念也是与“程序正义”伴随产生的。程序正义界定为:依法产生并且设有权利和义务,在运行中体现其内在的品质,并且目标是指向并达到结果符合实体法正义目的的过程、步骤。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的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第二:正是在通过法律一次又一次实现实体正义的过程中,普通民众建立起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从而遇到纠纷,人们才会选择法律为其设定的程序来寻求救济。在这样一个纠纷的选择模式中,实体正义充当了程序正义的手段,司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也必须充分重视实体正义的这种功能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只有这样,法律的程序才会一次又一次的被选择,法律程序才会发挥其吸纳不满的功效,它把大量的争端吸引到司法中来,使司法成为解决争的最后一道堡垒,获得人们的信任。第三,我们认为程序正义是为实体正义服务。1 ^! ]: G9 I; r3 a6 S* N( _
    最后,通过这次辩论以及老师的总结,让我们明白了很多关于实体与程序方面的知识,在这次辩论的准备中,我们说活了很多的经验,也锻炼了我们的表达能力,培养了我们的法律思维。0 A- c3 z' X- s, y
           7 A# N9 d; F& G: g1 Z3 z
       成员  宁凡 高任 潘倚天 韩继聪 朱传虎 郭新帅; u6 @. V- d: I. i6 ]2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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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2-7 13:01
法10刘晓飞 发表于 2012-11-28 14: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组辩论总结
0 `- w5 c, K1 `. E辩题: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恋
( D! J6 E; Z/ p  Y( g+ ~正方观点:法律不应该惩罚婚外恋
5 N1 F# v) w0 S- \0 B' s7 e反方观点:法律应该惩罚婚外恋. B) O$ O/ O8 ^8 ^' o2 S! l
本方观点及论据如下:7 R1 j! A! d! a# s
1.        从法律所规范的内容上来讲,法律不该惩罚婚外恋,因为婚姻与恋爱关系是人的情感问题,而法律规范的主要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是人的思想感情。
- o* l$ x1 i7 s6 k  |2.        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讲,社会应该以人为本,而若用法律来强制的干涉人的婚姻家庭,势必会导致对人的隐私的严重侵犯,要让司法机关去调查某个人究竟与谁有婚外恋吗?如此又何谈正义与公平?) q4 e, S0 Y. ~0 W! ?0 R
3.        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来讲,婚外恋是很难来判断的。何种情况才算“恋”?发生了事实婚姻?还是两个人相互说了一句“喜欢”?都是无从判定的。: b1 M: }# \) ~1 {; A
4.        从目前的法律规范来讲,我国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比此更加严重的行为,比如说重婚罪,或者是婚姻法上在分财产时违背义务一方的相应的少分,如此这些在人的感情存在严重过错时应经给予了适当的干涉,若是再用法律来强制的惩罚比这轻微的事,是明显不合理得。
7 `# [+ f) c; ^& o, o5.        最后,从社会秩序调整的角度来讲,出了法律还有很多方法可以调整人的行为或是思想,比如说道德,道德在调整社会秩序时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所以在行为还没有触犯法律时,我们完全可以利用道德来规范人的行为。0 \% y9 \' a4 `% _4 q- f0 J$ _, c
反方的理由如下:
8 |6 T1 ^; n: k# I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一夫一妻制”,所以婚外情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在践踏我们的法律。现行婚姻法没有把婚外情纳入法律管辖范围,只能说是法律的不完善。9 C7 v) g3 g  A0 |9 A# |. h' O2 e5 ]
2.婚外恋会大大的降低家庭的幸福度,而且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所以法律应该惩罚。
6 Q8 S& m% D& G2 D1 n. |" D3.如法律放弃了对淫乱妇女的惩罚,如偷盗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用“道德泛化”反驳对婚外情的惩罚是站不住脚的。: U, K& m& R$ c/ E) w
4. 从“个人自由”的角度也无法反驳对婚外情的惩罚,因为惩罚婚外情固然是对发生婚外情一方自由的限制,但同时也是对受害方不受另一方侵害的自由的维护,对婚外情的惩罚不过是对自由的一次重新分配而已。8 ~$ |3 V8 r/ H. f
在辩论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很多的不足:3 F8 G- h' c8 w# ^  f
1.辩论中应用的法言法语很少,专业知识也不够,作为一名法律人,以后要多加注意。
+ ~0 D- z0 e& _% f9 y, P" n9 t2.辩论的准备仍然不是很完美,以至于在面对班级所有同学的反驳时会觉得力不从心。  f3 e) `" C9 @
3.辩论时要观点集中,不要跑题,主要辩论的观点所在,这样才能辩论到精彩激烈。& H/ M' |' D9 h; n8 E7 j
在总结自己组经验的同时,我们还借鉴其他组的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以此来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质!
7 I$ \5 n) S8 e, A$ ~$ K7 i6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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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2-7 13:02
法10王晶 发表于 2012-11-28 17: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组法理辩论的感想
! g$ G& x4 S6 z6 y' @# ~      我们进行了为期三节课的辩论,一共有七组。每一组都有自己的辩题,都有做正方的机会。第一组的辩题是女孩骂死老人是否构成犯罪。第二组的辩题是社会秩序主要依靠法律还是其他规则。第三组的辩题是打击犯罪轻刑更优越还是重刑更优越。第四组的辩题是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恋。第五组的辩题是司法审判应该更注重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第六组的辩题是死刑是否应该废除。第七组的辩题是同性恋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
; X9 ?) f# g( @7 ?, ~      下面我来谈谈本组关于上述辩题的认识与观点。关于第一组的辩题,我们认为女孩的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这种现象只是偶然发生的,而法律调整的应该是普遍发生的社会现象。我们辩论中不足的地方是没有从犯罪构成方面来谈。第二组的辩题,我们认为社会秩序还是主要依靠法律的。法律具有强制性,而且法律主要是保护弱者的,所以我们认为律法应该是社会秩序安全和谐的主要保证。我们的不足之处便是我们反方没有扩展辩题中其他规则的定义外延。只是从道德层面来谈的。第三组的辩题,我们认为打击犯罪还是轻刑更优越。首先轻刑化的主张顺应了刑法轻缓化的历史发展规律,刑法趋势的内在驱动力在于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贝卡里亚也曾经说过:“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觉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而近现代刑罚趋轻的直接原因则来自于人类理性的觉醒和刑罚在社会控制系统中作用结构的变化。第四组的辩题,我们认为法律不应该惩罚婚外恋,首先婚外恋是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不必事毕亲恭,面面俱到。其次恋爱婚姻本就是自由的,若是在法律方面加以限制,势必引起一定的社会问题,比如人们不敢随意的结婚,甚至对婚姻产生恐惧。人们对于责任的概念逐渐淡化。有人说,婚姻是一种受法律长期保护的合同,而离婚是解除合同的唯一合法途径。但是,在法律经济学里有一个有效违约的概念,我们认为婚外情对于某些人来说是故意的违约,应该受到惩罚。但是对于另外一些人来说,发生婚外情是婚姻感情破裂之后不得已而为之,对这种婚外情实施惩罚反倒会降低社会收益,因此,这些人的婚外情可以看做有效违约。还有就是现行法律中规定,若离婚时一方有过错,则可以在分割财产时给予照顾。第五组的辩题,我们认为,司法审判更应该注重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如果不注重程序正义,很容易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从而导致冤假错案,使人们陷入无边的牢狱生涯,还在自己的人生档案上抹上浓重的一笔。第六组的辩题,也就是我们组的辩题。我们仍然坚持死刑应该废除,观点呢,我就列个大概吧。1死刑只能助长任性的残忍,坏人杀了好人,好人又杀了坏人。冲淡了人道主义感情。2、刑罚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而不在于杀掉罪犯,罪犯是有可能重新做人的,杀掉他就等于杀掉了这种可能性。3、从古代起,死刑在一些国家从未被禁止,可是在这些国家里,杀人犯却从未绝迹。4、人的行为的确要受到约束,可这并不意味着人的生命可以由国家来剥夺。第七组的辩题,我们认为,同性恋婚姻应该合法化。首先同性恋也是人,宪法上明确表示人人平等,那么为什么同性恋婚姻却一直未被合法化呢,这算哪门子人人平等呢。
. o: V+ u; @) B6 k6 Q      这场辩论,我们最大的失败就是,并未运用太多的法理知识。然后就是我们并未抓到问题的关键。不过没关系,这说明,我们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我们会一直努力,做一个能言善辩,抓住问题关键的法律人。
0 C  m2 \3 f) t4 ]( G' g* P; Q第六组:王晶,张冬雪,赵晓东,朱玉华,王秋梅,孙嘉欣。
0 O( B7 y- a7 T3 y$ @/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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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2-12-7 13:02
法10李永超 发表于 2012-11-28 20: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法10李永超 于 2012-11-28 20:43 编辑 - e6 }/ C' ^. ?5 w

3 B( K0 S  J! \" ~8 U第二组:4 C, n" Z+ m! ^1 e
维护社会秩序主要依靠法律:
/ V  T% U3 [) C  在治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有多种,:法律,道德,宗教,习惯等,我们认为,维护社会秩序主要依靠法律。
$ N- i9 ]4 }: F首先,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能够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明确的提示,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法的这种调整方式使它与道德、宗教、习惯相区别。道德和宗教一般说来是以规定人对人的义务或人对神明的义务而调整社会关系的。法的这种独特调整方式使它为人们提供了比道德和宗教更广泛的选择自由和机会,因而更能充分发挥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精神。
; h* r+ u# V3 O4 T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有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它具有统一性、普遍性、适用性、权威性,所以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同时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同时,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的作用。
- @  F' \1 }; p, h8 `法对社会秩序起到维护的作用,法律通过保护财产所有权,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的限制,调控经济活动,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从而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各类经济主体被赋予很大的自由活动空间,但这种自由绝对不能危及秩序的存在,法律在这里通过调控经济活动来维护秩序的,法律严禁禁止经济中的偏离正常秩序行为。比如,对于以欺诈,胁迫等有违诚实信用意思自治原则的手段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无效。
) @% M5 z4 j) O1 U# i/ L' I5 q$ D法律通过确定权利义务的界限,避免纠纷,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的手段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在当今社会存在许多影响或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象,比如追求利益导致的造假贩假,偷税漏税,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欺诈行为屡禁不止。像这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道德或其他的社会规则是解决不了的,只有依靠法律,依靠法律的强制性,制裁这种违法的行为,才能有效的维护秩序。。所以,我们认为,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依靠法律。
, A" _# F9 g4 s; D8 L7 F0 ?6 X# [1 ]
* l$ g: [1 K  @. {7 I
成员:崔晓鹏,李永超,文乾南,毕海波,田尊贤,韩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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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有卜鹏飞一个吧?  发表于 2013-1-11 19:25
+4  发表于 2012-12-7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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