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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法2011级课堂辩论总结论文——犯罪的主要责任在于个人(第四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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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1杨功闯 发表于 2013-11-6 19: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犯罪的主要责任在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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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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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犯罪事件的多样性发生,社会的安定和谐受到严重影响,虽然法律制度在逐渐得以完善,但犯罪行为并未得到根本性遏制。犯罪的主要责任在社会还是在个人越来越成为一个争议性的话题,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认为犯罪的主要责任在个人。首先,社会对人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并不是主要影响。其次,社会是人的社会,社会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组成的,离开了个人也就没有社会。再次,个人行为会对社会行为规范、社会风气产生影响,但是社会不能对人产生直接影响。最后,人的一些行为总是取决于个人的意志或目的。
8 {) q4 E; ^* C- h$ P* K6 l) p【关键词】  犯罪   主要责任    社会     个人
) s  t+ d% I' Y5 ~  P一、关于犯罪的相关概述
7 u4 S9 L, x% Z) T1、犯罪的含义
6 \/ x# Z3 \9 I% P: u    犯罪亦称犯法,广义上是违反了法律,不同于违反了道德、宗教或者习俗的罪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人即罪人或称罪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称为犯人或者犯罪分子,在中华民国称为犯罪行为人、犯罪人或者行为人。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0 D- E% z1 b7 i5 I2、犯罪主体要件含义1 K0 f6 t# V+ C8 Z
    犯罪主体要件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包括单位)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它与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密切联系。犯罪首先是一种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实施犯罪行为必须有行为人。犯罪主体要件,是成立犯罪必不可少的条件。
# d- P+ c3 `' ?  ~+ m) l$ N) e, Q0 Y3、了解犯罪的意义# {3 e% J$ @3 j8 f, ^- u% u# J4 G
    每一个犯罪行为都有其实施主体,而在犯罪全过程中犯罪动机在其中有着关键性作用。首先,犯罪动机在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可能影响定罪。如果行为在其他方面没有严重或恶劣情节,但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动机十分卑鄙,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因而应以犯罪论处。其次,犯罪动机影响量刑。同一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同的犯罪动机能够说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不同,反映出改造犯罪人的难易程度。量刑以改造犯罪人为目的,必然要考虑犯罪动机,换言之,犯罪动机影响量刑。0 }  Q" ~2 n/ O
无论从犯罪概念还是犯罪定罪量刑方面无不强调犯罪主体及其主观能动性,社会是人的几何体,人的一言一行都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影响,而人处于大社会环境中又受其多方面影响,但追本溯源只要每个人向好的方向前进一小步,社会繁荣发展将前进一大步。反之,人人不洁身自好,社会也将处于动荡之中。
1 o4 i# O4 H: }, t. h二、犯罪主要责任的争论0 M- ]; Z& x/ r
在诸多争议观点中,许多人认为犯罪的主要责任在于社会。首先,在经济相对来说不发达的地区,犯罪率是普遍较高的。根据调查,非洲中每10万人口中就有大约2万的人口是犯过罪的人,社会因素是普遍导致犯罪率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再有就是有的人可能说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犯罪率也不低,类似美国:也有相关的调查表明每10万美国人中就有接近1万人曾经犯过罪,但是一位犯罪心理学家说过,人类社会生活丰富了以后,人的思想就会被社会上某些环境所影响,也就导致类似卖淫、强奸的案件频繁发生。
' c4 M1 Z( y7 W" l* p0 p' i1 a他们认为犯罪人都是从非犯罪人来的,这些人过去是国家的公民,犯罪后仍然是公民。好比一个家庭,孩子营养不良,教育不好,家长是有责任的,总不能另眼相待,甚至遗弃,而是要更加关爱。公民犯罪了,国家的责任难道一点也没有吗?我们的监狱对犯罪人改造很成功,承担了国家应有的责任。比如说;文革期间,由于社会管理者的错误,耽误了一代人的正常成长。动乱结束后,一部分没有受到良好教育的年轻人,理想信念丧失,精神颓废,走上了犯罪道路。他们的人生悲剧,固然有个人的责任,但文革的责任能推卸吗?社会管理者的责任能推卸吗?当今世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它一方面进一步促进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带来贸易增长,另一方面它也是一把双刃剑,特别是对于不发达国家,它必将引起各国的经济结构、政治文化结构、带来社会控制力量的减弱、社会失范现象和犯罪率的上升。
! j. P# v6 z! C0 v, M8 K% G而犯罪的主要责任在于个人的支持者则认为,首先,法律作为一种预防、惩罚犯罪的手段,也是社会道德的底线,当一个人触及了社会的道德底线,就是法律时,就会有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因而法律会按照相关规定的对此种行为和事实,做出惩罚,就这种犯罪行为发生的终极原因,他们觉得应该是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为何?就拿贪污受贿来说,如果一个官员的职业素质,道德素质,能够真正达到此种职位所需要的道德要求,而作为此种社会责任承担者的人也能在自我道德的约束下执行此职位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时,贪污受贿应该不会再发生。古代有句名言叫以德服人,德,应该是人之所以称之为人的核心所在,如果一个国家的民众的道德修养相当败坏,久而久之社会也会行成一种风气,就像索马里,人人是贼,因而社会是贼,人人犯罪,社会其实变成了犯罪的温床。人作为社会的最基本单位,也是主要部分,马克思哲学,主要部分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这个社会的发展,社会只是一种人的群体表现,只是对人行为的一种反作用,不能决定人的行为,当人类的道德文明达到一个高度时,需要一种更大的机器来运行人类的进程,这时候产生社会,而作为社会的主宰的人,在大多数的要求下产生了法律,来约束惩罚那些少数反对者,所以他们认为法律是大多数人约束少数人的方法手段,由于少数人的道德触及了多数人的底线,进而产生了犯罪。做个假设,如果我们都约定了酒驾无罪,而少部分人认为酒驾有罪,那么法律也不会规定酒驾的刑事犯罪行为,所以人是犯罪活动发生和惩罚的关键,社会的进步依靠于个人,不同时期由于人生产力的不同,社会形态因而产生了变化,社会形态发生了变化,阶级力量也发生了变化,法律也发生了改变,所以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因。人是社会生产力的主体,所以他们认为人的价值观,人生观,决定了人的前进轨迹,也决定社会的前进轨迹,所以犯罪在于个人,社会反作用于人,但社会决定不了犯罪。
$ U- Q! Q2 {9 v# B犯罪是特定的个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犯罪根源必须从人性和社会两方面来研究。从社会而言,犯罪的根源是社会基本矛盾;从人性而言,犯罪根源是人性的利己主义。人性与社会基本矛盾在社会发展中的紧密联系是犯罪根源的人性根源与社会根源的基础。首先,要承认作为社会根源的社会基本矛盾与人性根源的利己主义是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利己主义既有人本性的一面,又有反映社会存在的一面,应该说社会存在的消极因素强化了人性中的自私性、利己性。其次,要看到作为社会根源的社会基本矛盾与人性根源的利己主义是外因与内因的关系。利己主义是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动机,是内因;社会基本矛盾本身的缺陷及社会存在的消极因素,是外因。所以对犯罪发生来说,研究人性根源比研究社会根源更有意义。- Z) f+ H$ h# x; B6 a% |0 C% Z
总之,犯罪行为是由人实施的,并且最终行为人必定会为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由于刑罚可能会对其未来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在生活中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决抵制违法,拒绝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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