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遇到冤案
6 e: t/ u; R1 M+ Y# D8 l5 x! O“假如我遇到冤案”,看到这个命题不应该先入为主的只想到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应该怎么办,我认为首先应该考虑,老师为什么会出这样的一个题目来让我们思考。能成为题目的问题,说明目前已经有了很多这样的情况出现,并且成为了一个让大多数人为其思考的题目。其次要思考将其置于什么样的大环境中去看待它。# i5 C+ C/ q G+ P" u8 J+ E
在中国里,在教室里老师跟我们布置了这样的一个法理思考题,说明这样的情况是极有可能发生在我们身上的,它离我们并不是遥远的,下一秒我们可能就会遭遇这样不公正的待遇。而在西方的法律制度发达国家里也可能出现冤案,但是老师并没有让我们在西方法律制度下来思考这个问题,说明这样的情况在西方并不多见。$ L* ~/ ], ~: p. w: K, |5 @
“辛普森案”是非常著名的,在所有证据都指向就是辛普森杀了人的情况下,最终辛普森却被无罪释放,只因为在取证中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虽然极有可能就是辛普森杀了人,但是却遵守了法律审判的程序,这是非常值得思考的。4 v8 @& g5 F J' E
在新中国以来,法制不健全的社会背景下,有很多著名的冤案,其中最大的冤案是“刘少奇案”。而进入20世界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相对健全,体系也比较完整,但是仍然出现了类似于“许霆案”、“呼格吉勒图案”。造成这样的情况并非偶然,我认为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D- k, U9 n2 F/ `
首先,我国的司法不独立。2 T) n/ m; R7 S, r" s$ O
我国并不是三权分立制度,立法、司法、行政并不是相互制约的,相互独立的,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中,这三者是统一的,不能分开的“兄弟关系”,行政权有时会影响司法的审判结果。在司法系统内部中,层级之间不独立。例如:我国是两审终审制,而在实践中往往会变成了一审终审制。在我国“严打”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的核准权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极人民法院。这实际上是对人权的不负责任,是对人生命的亵渎,是不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的。
1 Y; [( a* F' x& K# }1 y其次,我国现在仍然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
- K! I# z* z1 ]" |- k$ d刑讯逼供是严重不尊重人权的行为,而被暴力打出来的真的就是真相吗?在严厉的拷问下,有谁能经得住那样的痛苦而不招出所谓的“事实真相”呢?“辛普森案”中就因为一个证据的取证程序不合法导致最终的有罪证据都是无效的,这是真正的“程序正义”,而在我国刑讯逼供存在了很多年,这样的取证是绝对不符合程序正义的。
. Q1 `2 D, B6 F9 z8 L- ^6 x9 |再次,由我国的传统文化思想决定的。0 z% y4 Z" o% k/ Z, D2 Y3 @$ E
中国是人情的社会,这样就有人为的因素在司法审判中,而并不是真正的依靠“法”来审判每一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出现审判错误的时候,再审程序的启动也是相对比较困难的。因为“人情”,怕审判错误而接受到惩罚,而立法、司法、行政三机关相互关系,因而想要启动再审的程序来纠正错误的审判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在我国再审程序制度形同虚设。
& E1 C3 k! G4 W4 }" E& A" u最后,司法人员的素质相对比较低。
) n" N G$ N2 B' {$ R1 j! O在美国,法官是在有多年经验的律师中选拔出来的,法律的知识非常丰富,更能站在不同的立场来实行“自由心正”制度。而在我国,前些年仍然有退役兵来做法官,完全没有任何的司法经验的人员来实行“自由心正”是非常可怕的。“自由心正”制度是在发达的法律制度,司法人员的素质比较高的情况下实行的。+ @8 n5 {8 b6 s( V% F+ K y4 b9 T
目前我国并不是司法系统不完善,而是在相对完善的法律框架下,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不能真正的依靠法律来处理法律事务。
$ l5 b; `8 C/ X2 q综上,假如我遇到冤案,首先我会用现在的法律制度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权利,救济自己,其次就是“尽人事、听天命”。) y' N; W" p;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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