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假期和家人一起去大连西山水库看景,偶然间看到了一个蓝色标识牌写着“水源地准保护区”。我的第一反应是那不应该保护的如此粗糙。下面简述一下当时看到的场景:中间是一条双向车道,右侧是山左侧类似河道距离地平面有一定距离,十分陡峭,沿河设有木栈道,此外并没有对河道进行其他的隔离或保护的措施。大连的森林公园就设在此区间(请注意是森林公园不是森林动物园)景色自然不必说。是大连比较偏僻的郊区称为大连西郊。下面就水源准保护区开始科普:水源准保护区出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 i1 y( |& n3 B d5 w
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 K* O8 y; r6 _7 K
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 `' @9 _, }, \ 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 Z% ]1 e9 d5 j; n" T那么划分了保护区有需要最受怎样的规定,有怎样的限制呢?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89]环管字第201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章有这样的规定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W* Q. K' \$ X* k$ \/ H0 V/ G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 P; w1 }, ]7 W' K0 m1 E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 ?1 J1 A$ e3 w" k- M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 B( e+ K6 P, Q) h3 ?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5 G! b( Z% T' u- o, _, K/ w/ U% o 一、一级保护区内
: b! s! E. I! R( i% ]% u0 ]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5 V3 M p( |7 U: X' j5 Y" J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 Q* y( g- w3 M/ B0 j4 A4 u4 W7 B3 P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9 Y$ s3 o- x" N! Y0 O- g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 A! w! v$ V+ P1 p
禁止设置油库; 4 ]' {- ]/ _1 A8 ?. H* L. \" ]$ v) h% z, [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 i7 ]) D- X- |: c8 Q) W7 L, r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 [# B/ a; o9 R* E ~# ~' ^+ n, k a 二、二级保护区内 + K. K6 s1 N5 C& P+ ^5 \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1 ~6 \+ z. b+ V: Y, H [3 n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3 j( M: U v9 B* ~6 d. e" d: ^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3 _3 P$ F8 F7 y5 y2 \7 r* M, Y+ V @
三、准保护区内) m1 {# J) X' W) e9 ?+ h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Z- ?: ~6 g- `3 I. ~6 z
由此可见水源准保护地的保护力度是很小的,部委规章没有什么具体的保护要求,辽宁省和大连市也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这样看来准水源保护区的粗糙保护并没有什么毛病。
9 G% l2 v) l4 n' g& G+ I 但我有些疑问为什么水源保护这么重要的规定只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这一等级的政府行政机构制定而非制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立法专业性,技术性值得商榷。此外八大公害事件中的水污染问题足以引起我们重视水资源的保护,将立法的层级提高,更加深入细化规定。; H, |& j/ \* `* f! T1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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